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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01:45  浏览:8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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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京监[2008]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北京专员办征收管理工作程序和行为,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1]85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专员办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北京专员办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做好彩票公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1]85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以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彩票公益金是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北京专员办按照财政部的具体要求负责在京彩票发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在京彩票机构)中央财政彩票公益金的就地征收工作,并直接缴入财政部为北京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此专户由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代理(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 在京彩票机构包括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北京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北京专员办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就地征收,确保在京彩票机构彩票公益金于每月15日前及时、足额入库。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的征收实行申报审核制。
(一)在京彩票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北京专员办报送以下资料:
1.《彩票公益金上缴中央财政申报表》;
2.彩票上月实际销售情况统计表;
3.彩票分类销售情况表;
4.其他有关材料。
(二)北京专员办受理申报资料后,对资料报送不全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要求彩票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
(三)北京专员办于每月10日前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根据上月彩票销售情况核定缴款金额;
2.申报资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申报资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
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北京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向在京彩票机构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
第七条 在京彩票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上缴中央财政。具体操作如下:
(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库。
1.北京专员办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1-3联送交缴款企业,缴款企业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本缴款企业开户行;
2.开户银行通过人行交换系统将款项缴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款后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加盖银行收讫章并将第1联退回北京专员办,第2联由缴款企业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3联由代理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3.北京专员办接到代理银行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经审核无误,在第4联加盖收款专用章后送交缴款企业,第1联、第5联由北京专员办留存。
(二)使用支票缴库。北京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企业直接用支票缴纳彩票公益金的,经北京专员办在支票背书后,缴入代理银行。北京专员办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4联加盖收款专用章送交缴款企业,缴款企业作为缴纳企业财务记账凭证。第1联、第5联由北京专员办留存。
第八条 代理银行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承诺履行相应责任。
(一)缴款人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需同时提交北京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代理银行应准确录入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缴入财政部为北京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缴款人以银行汇兑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代理银行应直接将款项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并应于当日将“入账通知书”送达北京专员办。当日确实无法通知的,必须于次日将“入账通知书”送达北京专员办。
(三)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应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所有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包括已确认信息的和未确认信息的资金)全额自动汇划到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第九条 对在京彩票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的,北京专员办根据在京彩票机构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延期缴纳事项,并定期催收。如未经批准而延期缴纳,北京专员办将按有关规定收缴入库并作相应处罚。
第十条 北京专员办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彩票公益金上缴中央财政统计报表》,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 北京专员办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和征缴工作。
第十二条 北京专员办应按规定做好彩票公益金的对账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准确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一)对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报送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旬(月)报表》进行核对。
(二)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务进行核对。
(三)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外围平台查询票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核对。
第十三条 北京专员办应按照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领用、保管、使用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彩票公益金征收管理台账,登记彩票公益金征收、入库、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等情况。
第十四条 北京专员办应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督,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北京专员办应根据财政部要求或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彩票公益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彩票公益金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彩票公益金收缴及入库(专户)情况;
(三)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十七条 北京专员办实施专项检查应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北京专员办在征收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的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第十九条 在京彩票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对擅自改变彩票公益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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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2006〕2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12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努力做到政治坚定、团结实干、开拓创新、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多办实事,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办)局长(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和主持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或由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各局(办)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市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市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十三、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效益。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市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大社会管理事务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政策法规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合法性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国家、省有关专门规定和机构编制的文件外,政府其他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市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为人民办实事好事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布的命令,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以及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就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进行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二十六、市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都要实行政务公开。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运用政府出版物、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市政府通过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召开全市性会议和制发公文等,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五、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尤其要切实落实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全力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办)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市政府直属有关办事机构和省驻肇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另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行政措施;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法制局局长、市经研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另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公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草拟新闻稿,及时送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二、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三、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按《肇庆市人民政府会议运作制度》报批。

  贯彻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九章公文审批四十四、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其中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还应当符合《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四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以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方面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办理呈批。

  四十六、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政策性文件或重要事项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常规事项或事务性的行文,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如政策性强或涉及面广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或事务性的行文,由秘书长或授权副秘书长签发。

  四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市政府指定的出版物、市政府网站上刊登。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第十章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县(市、区)、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批准。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涉港澳活动,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台办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五十二、传媒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组成人员应积极认真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和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肇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并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

  各部门负责人接到要求其参加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的通知,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实、办事推诿、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要追究责任和严肃查处。


关于代理与经办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代理与经办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京社保发[2002]10号

2002.02.07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各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市商业银行:

为规范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代理处)代理基本医疗保险事务,方便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以下简称《存档人员参保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保险登记与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一)社会保险代理处在开展代理基本医疗保险事务之前,按照本市现行规定到本辖区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具体登记要求见附件一。

(二)社会保险代理处在取得社会保险登记证后,从区县社保中心领取《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软件》和《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与个人基本信息采集数据项填写说明》,按照信息采集软件使用操作指南和信息采集指标解释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二、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录入与复核

(一)凡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以下简称存档人员),由社会保险代理处发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并按要求填报。

(二)社会保险代理处于每月2日至20日,将存档人员的个人信息交区县社保中心复核,对复核通过的,由区县社保中心导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三、大龄下岗职工和社区弹性就业人员参保身份认定

(一)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大龄下岗职工和社区弹性就业人员,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由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向区县社保中心提供《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表样附后),存档备查。

(二)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花名册》,与存档人员签字确认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和信息采集软件中的“缴费人员类别”指标中的具体指标项进行核对,以确保无误。

(三)凡被认定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存档人员,其在选择“缴费周期”指标时,必须选择“按月缴纳”方式。

四、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处理

(一)当存档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确认后,区县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代理处应与其签订《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样式附后)。

(二)凡选择“委托社会保险代理处代缴”方式的,存档人员应按照本人选定的“缴费周期”,即,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一年方式,由本人或其亲属按规定的时间,直接到社会保险代理处以现金形式足额缴费;凡选择“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的,由市商业银行为存档人员免费发放《京卡》(即“银联卡”),存档人员应存入相应现金,以保证市商业银行按照本人选定的“缴费周期”足额代扣代缴。

(三)存档人员可在每月2日至月末期间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个人实际缴费起始日期从个人基本信息导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库的次月起计算,一个缴费年度为12个月。

(四)每年的1月份至3月份按照上上年度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4月份至12月份则按照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五)无论存档人员选择何种“缴费周期”,在确定其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具体数额时,均以当期核定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具体缴费标准由市社保中心确定。

(六)在存档人员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其个人实际缴费年度的起止时间是固定的,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周期”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费方式”不进行调整。当个人实际缴费年度即将结束时,在截止月内的2日至20日期间,存档人员可向社会保险代理处申请调整“缴费周期”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费方式”,从下一个个人实际缴费年度的起始月,区县社保中心将按照调整后的信息进行费用征缴。

(七)凡调整“缴费周期”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费方式”的存档人员,需与社会保险代理处签定《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补充协议书》(样式附后),同时,社会保险代理处将“缴费周期”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费方式”变更情况填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在调整之月的25日以前,报区县社保中心进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八)每月1日,区县社保中心将存档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具体数额,以《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明细表》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申报缴纳明细和汇总表》)形式提供给社会保险代理处和市商业银行。

(九)社会保险代理处和市商业银行需足额收缴或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凡不足额的,一律不予收缴或代扣代缴。

(十)每月12日,市商业银行将代扣代缴的基金划入区县社保中心;每月13日,社会保险代理处将实际收缴的基金按约定的收款方式上缴区县社保中心。

五、拨付社会保险补助费的处理

每月1日,区县社保中心以《申请拨付社会保险补助费明细表》和《申请拨付社会保险补助费汇总表》形式向社会保险代理处收取社会保险补助费。每月13日,社会保险代理处将社会保险补助费上缴区县社保中心。

为简化与简便社会保险补助费收款手续,市社保中心将商有关部门适时对其收款方式和时间作调整。

六、存档人员间断缴费的处理

(一)每月2日至11日为个人自行缴纳或市商业银行代扣基金的时间,存档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缴费周期和缴费方式在此期间保证足额缴费。

(二)对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能足额缴费或未能足额代扣代缴的存档人员,区县社保中心从欠费之月的次月1日起,暂时停止其医疗保险待遇。

(三)存档人员在间断缴费三个月内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需按照本人选择的“缴费周期”一次性足额补缴。

(四)凡连续三个月,存档人员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月连续足额缴费的,区县社保中心将在第四个月中断其参保缴费资格,原签定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自行终止失效。

七、存档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理

(一)鉴于采集存档人员个人基本信息需要一定时间,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在2002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含本日)期间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存档人员,均可以从足额缴费起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存档人员正式缴费的起始时间为个人基本信息被核准导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之月的次月1日, 应本人的要求,区县社保中心也可从其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月的1日起开始缴费或补缴。

(三)因某种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存档人员,从办理减员手续之月的次月1日起算,60天(含本日)内新(恢复)参保并缴费的,社会保险代理处和区县社保中心在核准其提供的有关证明后,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从足额缴费之月起,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凡超过60天的,按初次参保缴费处理。

(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领完最后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原失业人员,从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日起算,60天(含本日)内进行就业登记并办理个人存档和新(恢复)参保手续的,经社会保险代理处和区县社保中心核准存档人员提供的有关就业登记表册后,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从足额缴费之月起,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凡超过60天的,按初次参保缴费处理。

(五)凡在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含本月)期间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并一次性缴纳12个月费用的存档人员,从2002年3月起,截止到2003年1月期间,预缴的大病医疗统筹费的期限视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从2002年3月至预缴费用的截止之月期间,免交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并直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因欠费被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存档人员,其要求继续参保的,社会保险代理处在为其办理恢复参保手续时,应与存档人员重新签定《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并按初次参保缴费处理。

(七)原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并在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期间一次性缴费的存档人员,因在外埠工作或居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通知到本人,在2002年5月1日(含本日)以后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时,按初次参保缴费处理。

八、存档人员预缴大病医疗统筹费的处理

凡在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含本月)期间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并一次性缴纳12个月费用的存档人员,当其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向区县社保中心报送《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大病统筹费和支付报销大病医疗费台帐》(以下简称《大病台帐》,存档备查),经核准后,区县社保中心按照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方法,将预缴大病医疗统筹费的期限转换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期限。

九、存档人员参保增员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每月2日至25日期间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增员手续:

1、从其他参加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转往社会保险代理处的人员;

2、进行就业登记的原失业人员;

3、将人事档案等关系直接转往社会保险代理处且从事个体、自由职业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

4、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本市城镇人员;

5、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办理合法就业手续的各类人员;

6、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存档人员。

上述款项中包含已参保和未参保的人员,属于以前未参保的存档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办理新参保手续。

(二)社会保险代理处对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各类人员,要严格审核人事档案和相关材料,在确认后,向区县社保中心出示下列表册证明: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增加表》;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工作关系的证明书;

4、《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原件或复印件);

5、《北京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停发通知单》(原件或复印件);

6、《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花名册》;

7、军队后勤财政部门为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开具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个人帐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

8、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存档人员参保减员的处理

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保发【2001】27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减员原因之一的,在存档人员或其亲属提出中断或注销参保缴费要求后,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每月2日至每月25日期间,持下列表册证明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减员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减少表》;

3、死亡证明(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存档人员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款处理

(一)凡选择按季度、按半年或按一年方式缴费的存档人员,在足额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办理减员手续时,如提出退款要求,其应填写《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款申请表》(表样附后),据此,社会保险代理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款情况表》,并报区县社保中心。

(二)经区县社保中心核准,对符合退款条件的,于存档人员办理减员手续之月的次月将应退还的费用情况以《申报缴纳明细与汇总表》形式予以反映。

(三)社会保险代理处收到退款信息后,从当月已收缴转入本单位银行帐户中或暂存的现金中,以现金形式退给存档人员或其亲属;市商业银行收到退款信息后,则从当月代扣代缴到位的基金中将应退款金额直接转入存档人员的《京卡》中,退款资金应在每月11日前落实到位。

十二、存档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处理

(一)原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并足额缴费的存档人员,在2002年2月28日(含本日)以前住院治疗(含三个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下同),当其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报销。

(二)原参加大病医疗统筹且从2002年3月起足额缴费或办理大病医疗统筹缴费期限转换为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存档人员,如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其从2002年3月(含本月)以后再次住院或连续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结算办法进行审核支付。

(三)原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并在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的存档人员,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报销要求和结算周期进行审核支付。

(四)从2002年3月起新参保并足额缴费的存档人员,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结算周期进行审核支付。

(五)存档人员在连续三个月之内足额缴纳了其间应缴与欠缴的全部费用后,存档人员在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支付报销,即,被暂时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存档人员或其亲属将所有医疗费用单据和相关材料报社会保险代理处,由其报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社保中心依据其提供的审核结算凭证,将应支付报销的医疗费用通过银行划入社会保险代理处,社会保险代理处在收到款项后,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存档人员。

十三、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理

(一)当存档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代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先为其办理基本养老退休手续,然后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在此之后,持下列表册证明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退休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

3、《退休审批表》;

4、其他有关材料。

如存档人员为农转工身份,其还应出示证明农转工身份的书面材料。

(二)区县社保中心对社会保险代理处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凡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条件,即可办理基本医疗退休手续。

(三)自存档人员办理基本医疗退休手续之月的次月起,以前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新建并按月分配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前建立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重新恢复使用并按月分配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十四、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的处理

(一)社会保险代理处对本街道(镇)辖区管理的下列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社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1、在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服务中心存档期间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人员;

2、在街道(镇)社会保障所管理期间的失业人员正式转为退休身份的人员。

(二)由社会保险代理处直接管理的下列人员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1、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税务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8】550号)规定,由城镇临时工转为退休身份并领取医疗补助费的人员;

2、退养人员。

(三)社会保险代理处对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二类社会退休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

十五、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缴费的处理

(一)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和《存档人员参保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本人应按月连续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每月3元。

(二)社会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方式由本人自行选择,具体缴费方式有以下三种:

1、从每月分配的基本医疗个人帐户中扣缴;

2、个人自缴;

3、由社会保险代理处直接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代扣。

凡属于易地安置的社会退休人员,一律采取从每月分配的个人帐户中直接扣缴的方式。

(三)社会保险代理处在为社会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手续时,应与社会退休人员签定《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样式附后)。

(四)每月2日至11日,社会保险代理处和市商业银行按照区县社保中心提供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明细表》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汇总表》进行收缴或扣缴。

(五)凡选择由基本医疗个人帐户中扣缴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方式的社会退休人员,其在市商业银行支取个人帐户金时,不得全部提现,个人帐户余额至少留存6元整,以保证其按月足额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选择另外两种缴费方式的社会退休人员,应在每月2日至11日期间,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直接到社会保险代理处缴纳,或者委托社会保险代理处从直接代发的基本养老金中代扣代缴。

(六)每月12日,市商业银行将扣缴到位的资金足额划入区县社保中心。每月13日,社会保险代理处将实际收缴到位的资金按约定的收款方式足额上缴区县社保中心。

(七)社会退休人员如需调整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缴费方式,须向社会保险代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区县社保中心在核准社会保险代理处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后予以变更。

(八)由社会保险代理处直接管理的社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分配工作,由区县社保中心于每月20日,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个人帐户分配。

市商业银行按照市社保中心提供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应分配金额等信息,通过宣传品或其他方式向退休人员进行解释与宣传。

十六、社会退休人员的增员处理

(一)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缴费年限达到规定条件的存档人员,在社会保险代理处为其办理基本医疗在职转退休手续后,正式转为基本医疗退休人员。

(二)凡判刑期满或解除劳教后且符合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退休条件的人员回户口所在地后,社会保险代理处在为其正式办理基本养老退休手续后,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三)社会退休人员户口迁移后,由户口迁入地的社会保险代理处为其办理增员手续。

(四)对符合本条第(一)至第(三)项条件的社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代理处应与其签定或重新签定《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办理社会退休人员增员或办理基本医疗退休的手续,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十七、社会退休人员的减员处理在社会保险代理处管理期间,社会退休人员因死亡、户口迁移等原因需作减员处理时,社会保险代理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十八、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理由社会保险代理处管理的失业人员和接收的判刑期满或解除劳教且符合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退休条件的人员,社会保险代理处在为其正式办理基本养老退休手续后,参照第十三条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医疗退休手续,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新建立或恢复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十九、社会退休人员补缴费用的处理

(一)由社会保险代理处管理的存档人员、失业人员和接收的判刑期满或解除劳教人员,符合基本医疗退休条件,但需补缴的,社会保险代理处在足额收缴了上述人员缴纳的补缴费用后,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及相应资金,到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办理补缴手续。

(二)经区县社保中心核准并足额收到应补缴的费用后,正式办理基本医疗退休手续。

(三)由社会保险代理处管理的存档人员、失业人员和接收的判刑期满或解除劳教人员,如放弃补缴权利,或者因筹措费用有困难不能一次性足额补缴到位时,区县社保中心只为其办理一般减员手续。

(四)当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筹措到补缴费用后,社会保险代理处按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负责为其办理补缴和基本医疗退休手续。

(五)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期间,以存档人员身份办理社会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会退休人员,因某种原因造成参加大病医疗统筹间断,如本人要求补缴间断期间的大病医疗统筹费,直接管理社会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按照《关于下发〈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号)和《关于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通知》(京社保发【1999】1号)规定为其办理补缴手续,补缴期间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由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报销。

(六)社会保险代理处在为社会退休人员办理补缴大病医疗统筹费时,需持《大病医疗统筹医疗保险卡》、《大病台帐》和应补缴的费用(以现金或支票形式)及医疗单据处方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县社保中心核准后,一并予以办理,《大病台帐》等相关材料单据由区县社保中心存档入帐。

二十、有关收缴或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具体帐务处理方法,由市社保中心制定。具体帐务处理方法以正式文件另行下发。

二十一、按本办法要求,社会保险代理处与存档人员和社会退休人员签订的专项内容协议书,由区县社保中心根据市社保中心统一设计的样式自行印制。

其他代理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事务所需的表格和印章由市社保中心统一设计并印制与刻制。

二十二、本办法由市社保中心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要求

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三、《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补充协议书》

四、《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花名册》

五、《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申请退还预缴医疗保险基金情况表》

六、《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二ОО二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存档人员 退休人员 经办业务 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02年2 月7日

附件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的具体要求:

1、单位名称:填“×××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代理处”或“×××区县街道(镇)社会保险代理处”或“×××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代理处”;

2、工商登记执照信息和批准成立信息:勿填;

3、单位类型:填“其他”;

4、隶属关系:填“其他”;

5、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填“市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或区县人事局”或“街道(镇)办事处”;

6、参加险种和参加日期:填“基本医疗保险”和“2002年3月1日”;

7、其他指标内容据实填写。

附件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个协字:

存档人员姓名 (甲方):

社会保险代理处名称 (乙方):

区县社保中心名称 (丙方):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监制

为方便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保证基金按期足额筹集到位,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缴费与待遇一致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关于代理与经办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甲、乙、丙三方签定本协议书,自协议签定之日起,本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按以下条款的约定遵照执行。

一、经乙方与丙方核实,甲方为——————人员。

二、甲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起止时间为:二ΟΟ 年——月至二ΟΟ 年——月,在连续参保缴费过程中,除因个人原因甲方主动停保或因甲方本人原因造成缴费间断被丙方停保外,甲方的实际缴费年度起止期限为当年——月至——(当,次)年——月。

三、甲方选择按————(月,季度,半年,一年)缴费周期形式,并采取——————(个人直接到乙方缴费,或委托市商业银行代扣代缴)方式,当一个实际缴费年度届满时,甲方未提出调整缴费周期和个人缴费方式的要求,各方仍按本协议执行。

四、甲方如需调整缴费周期和个人缴费方式,须在一个实际缴费年度终止前,到乙方办理调整手续,届时,甲、乙、丙三方需签定《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补充协议书》,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仍然有效。

五、选定直接缴费方式的甲方,其在应缴费之月的2日至11日期间以现金形式足额缴费;选定委托市商业银行代扣代缴方式的甲方,则应存入足够的现金,以确保应缴费之月的2日至11日期间市商业银行能足额扣缴。

六、甲方未在应缴费之月的2日至11日足额缴费,其应在下个月的同一时间内保证足额缴费。

七、选定按季度,或按半年,或按一年形式缴费的甲方,如足额缴费且在预缴费用期间因个人原因主动停保,甲方有权提出退还多缴纳基金的要求,经乙方和丙方核准后,根据甲方选定的缴费方式,采取对应的方式进行处理,退款的凭证由三方各自存留。

八、甲方在连续三个应缴费之月中第一个和第二个月内出现欠费,根据政策规定,甲方第二个和第三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被暂时中断。

九、如甲方在连续三个应缴费之月的最后一个月的2日至11日期间,足额缴纳应缴和欠缴的费用后,甲方被中断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新恢复,其间自费住院(含三个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予以支付报销。

十、因甲方原因,在连续三个应缴费之月的2日至11日期间不能足额缴费或不能保证在市商业银行存入足够现金,本协议书自行终止失效,如有补充协议书,也一并自行终止失效。

十一、甲方按期足额缴费后,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未能享受政策规定应给予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甲方有权申诉,并可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十二、甲方连续欠费三个月被丙方中断参保缴费资格后,其要求继续参保时,甲、乙、丙三方重新签订《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各方按新签订的协议执行。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协议书签订日期:

二ΟΟ 年 月 日

附件三: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补充协议书

——补个协字:

存档人员姓名(甲方):

社会保险代理处名称(乙方):

区县社保中心名称(丙方):

为方便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保证基金按期足额筹集到位,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缴费与待遇一致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关于代理与经办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书,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本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各方按照重新约定条款内容遵照执行。

一、甲方于二〇〇 年 月起,将缴费周期调整为按————(月,季度,半年,一年)缴费的形式。

二、甲方于二〇〇 年 月起,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方式的变更为————(个人直接到乙方缴费,或委托丁方代扣代缴)的方式。

三、原各方签订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协议号: )仍然有效。各方应按原协议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协议书签订日期:

二〇〇 年 月 日

附件四: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花名册

社会保险代理处名称(盖章): 单位:人

序号 姓 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 别 缴费人员类别 户口所在地区县街道(镇)乡名称 存档编号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经办人: 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登记岗: 负责人: 核审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申请退还预缴医疗保险基金情况表

单位:元、角、分
姓 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 别

缴费人员类别


缴 费 周 期

个人缴费方式


个人停止缴费原因

个人停止缴费日期


申请退款的个人年度实际缴费起止日期


申请退款的个人年度已

实际缴费金额
大写: ( )

退款起止日期

退 款 月 数


月缴费标准

退 款 金 额(小写)


退款金额(大写)


退款后个人年度实际缴费起止日期


退款后个人年度实际缴费金额
大写: ( )

参 保 人 员
签字: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

代理处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县社保中心

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1、此表填报三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各自留存一份。

2、表内相关指标内容由社会保险代理处代为填写,参保人员本人确认,区县社保中心予以核准方为有效。


附件六: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社协

退休人员姓名 (甲方):

社会保险代理处名称(乙方):

区县社保中心名称 (丙方):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监制

为方便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保证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月分配划入,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缴费与待遇一致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关于经办与代理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书,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本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按以下条款的约定遵照执行。

一、经乙方与丙方核实,甲方为————————人员。

二、甲方每月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方式,由其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

(一)从每月分配的基本医疗个人帐户中扣缴 □;

(二) 个人自行缴费 □;

(三)从街道(镇)社会保险代理处直接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扣缴 □。

三、采取第二条第(一)项缴费方式的,由丙方委托市商业银行按月从甲方的基本医疗个人帐户中直接扣缴;采取第二条第(二)项缴费方式的,由甲方或甲方的亲属于每月2日至11日期间到社会保险代理处足额缴纳;采取第(三)项缴费方式的,由乙方于每月13日前将资金足额交给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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