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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乡、镇、街道信访工作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13:29  浏览:8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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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乡、镇、街道信访工作办法

四川省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等


成都市乡、镇、街道信访工作办法
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基层信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地市街道办事处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内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四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对党和政府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扣建议,揭发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申诉和反映自身的要求,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发生在当地的信访问题,应及时就地妥善处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保证信访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并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便利工作的原则,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成兼职信访干部,受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
第七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当认真阅处,文明接待,及时妥善地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具体任务是: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问题;
(三)指导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搞好信访工作;
(四)组织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几个村(居)委会或多个单位的信访问题;
(五)查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经多次处理本人不服的信访问题;
(六)搞好信访调查预测工作,及时掌握并向上级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带倾向性、苗头性、普遍性的问题,并积极主动做好疏导工作,把不安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七)收集、整理、上报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有关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干部作风、生产生活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向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咨询,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九)按时向上级信访部门报送有关文字材料和统计报表;
(十)管理信访档案,保守信访机密。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处理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应坚持自办为主的原则,凡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就地解决,不得推诿。
第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群众的信访问题涉及面宽,情况错综复杂,处理时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把问题解决好。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遵循党的方针、政策的原则,要在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公正处理和正确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
第十一条 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群众在信访中提出的各种问题和要求,既有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山有思想认识问题。要针对信访人的具体情况,有目的地进行形势、政策、法制、人生观、伦理道德等教育,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解开他们的思想疙瘩。
第十二条 坚持切实保护检举揭发人的原则。凡群众检举揭发的来信来访,严禁转变给被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举揭发人和内容泄露给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四章 程序和制度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对群众来信来访,要逐件、次登记,弄清信访的内容、性质、要求。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呈领导阅批、立案查办、按职责分工交有关部门查处等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转文给村(居)委会或企事业查处的信访问题,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限期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对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问题,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写出查处报告送领导审阅、上报。需要答复来信人的,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答复。
第十六条 重要信访问题在查处过程中形成的正式和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应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地区信访的实际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工作研究制度。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分析信访形势,研究部署检查信访工作。
(二)领导接待、阅信制度。党政领导同志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采取不同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待群众来访,认真阅处群众写给自己的来信,必要时亲自给群众复信。
(三)信访业务制度。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呈阅、立案、办案、结案、复信和信访信息的搜集、调查、反馈制度。
(四)目标管理制度。把信访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工作目标管理的内容,统一考评;
(五)立卷归档制度。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将信仿文书和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在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或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应受理而不受理或故意拖延的;

(二)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问题,顶着不办的;
(三)泄露检举揭发内容或将检举揭发材料转给被检举揭发的单位或个人的。
第二十条 来信来访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党委或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理纠缠,聚众闹事,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携带凶器、爆炸危险品威胁工作人员的;
(三)捏造或歪曲事实,诽谤、诬陷他人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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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安监管司办字[2003]56号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68号)的要求,保证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委托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开展国家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现将有关审查、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方式

⒈审查机构应组织技术、管理的有关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⒉专家评审工作可采取会审或者函审的方法。

二、审查、备案程序

国家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程序,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令第10号)有关规定进行,并补充如下要求:

⒈建设单位直接向审查机构提出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公函,并按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

⒉审查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的公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受理与否。不受理的,审查机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受理的,审查机构应在同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⒊审查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机构应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出具审查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制件、安全预评价报告(存档除外)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⒋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查机构审查意见,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审查机构审核。

⒌审查机构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并在审查意见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同时,通知建设单位取回或寄送审查机构签署审核意见的审查意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各1份。

⒍审查机构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和审查机构签署审核意见的审查意见各1份报送国家局备案。如果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发生分歧且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分别向国家局作出书面说明。

三、其他事项

⒈审查机构及其组织的专家应当保守有关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⒉审查工作要坚持“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工作作风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原则。

⒊审查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三年七月一日



关于印发衢州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衢州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衢政发〔2005〕67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
社会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衢州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明确衢州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决策科学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社会保障委员会是市政府组织和指导全市社会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议事机构。市社会保障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审计局、国土局、总工会、人行等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任委员。
第三条 市社会保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财政局(地税局)、民政局、卫生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办公室在市社会保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市社会保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市社会保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社会保障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一规划全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研究社会保障政策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确定社会保障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并定期听取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四)统一协调对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开户银行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的单位)的监督工作;
(五)督促检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六)承办市政府和上级社会保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社会保障监督事项;
(七)其他需要社会保障委员会审议和审定的事项。
第六条 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市社会保障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二)按照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工作部署,负责督促检查社会保障工作贯彻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市社会保障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情况、处理意见及建议;
(三)负责起草制定全市社会保障监督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负责收集、整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或群众提供的社会保障情况信息或建议,并定期向市社会保障委员会报告;
(五)定期组织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障政策学习、宣传等活动;
(六)承办市社会保障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议事规则:
(一)市社会保障委员会会议采用不定期的方式召开,一般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议题向委员会主任提出建议,经主任批准同意后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二)市社会保障委员会会议议程由委员会办公室拟定,报市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召开会议的副主任审批。
(三)市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市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市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召集。
(四)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能分工,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向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本部门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 本工作规则如需修改,修改后的工作规则须报市社会保障委员会研究决定。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报市政府备案。
第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