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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巡回审判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完善——对几起基层巡回审判突发事件的思考/雷友孝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19:25  浏览:9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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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巡回审判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完善

——对几起基层巡回审判突发事件的思考



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以案普法的一种审判方式,该制度在基层法院一直被广泛开展。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人民法院在加强人民法庭审判管理,大力推进巡回审判工作等方面已作出了大量的探索,创造了许多巡回审判方式,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夜间法庭”、“车载法庭”、“星期日法庭”、“巡回审判进项目”等多种形式,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人民群众告状难,打官司难的局面,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

但是,笔者根据巡回审判工作的实际,并结合自己在基层人民法庭工作十多年的心得体会,回顾自己在人民法庭工作期间,到乡镇或村组等案发地所开展的巡回审判工作实例,发现基层法庭的巡回审判制度却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有的案件在巡回审判过程中,甚至还会引发新的突发事件,引发新的社会矛盾,造成巡回审判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反思这些在开展巡回审判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开展好基层人民法庭的巡回审判工作,当前必须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资源,人员保障,匹配相应的物资和人员保障,以期该项制度能在基层人民法庭正常开展。

一、基层法庭在巡回审判中面临的现状与困难

根据基层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的实际,笔者总结发现,基层法庭的巡回审判制度,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现状与问题:

1、巡回审判面临着人员、设备、物资缺乏。巡回审判要求办案人员到案件发生地去开展审判业务,一是起到便民利民的作用,二是可以用人民群众身边发生的事情,通过法庭审判,作好法制宣传教育。但由于我国现在尚有很多地方的封建残余思想还严重,地方家族势力仍然存在,群众思想和法律水平很低,这些条件都很大程度上影响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开展。我们基层法庭往往由2-3名法官和1名书记员组成,根本没有法警、保安等相关的人员作为组织保障,同时也没有充分的设备作为物资保障,人民法庭在偏远乡村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的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仅靠组织巡回审判的二名或者三名法官,是根本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现场的。近年来,全国各地各家报刊媒体发布的突发事件和暴力抗发事件时有发生,一旦发生这样的问题,就完全会产生让人意想不到和后果。因此,开展巡回审判必须要有充分的人员和设备保障,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审判人员也应充分的考虑各方思想状态,准确评估自己是否能够控制庭审现场,是否适宜采取巡回审理。

2、巡回审判面临着案多事杂、群众素质低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出现了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单位或部门的期望值也明显增强,尤其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要求的工作效力和工作水平,大部分群众提出更高的要求,这要求我们在实体处理和程序处理方面必须与时俱进,同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或者是周边城市接轨。同时,由于我国大多数群众居住在农村,甚至是在边远山区,经济、信息,文化发展非常欠缺,群众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素质欠缺,诉讼能力低下,尤其是部分山区地方的群众,法律水平薄弱,有些群众甚至仍处于零的状态下,这给巡回审判工作带来了严重挑战,部分群众在涉法涉诉时,仍然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道德观念行事,根本不听从法庭的意见,致使巡回审判工作非常难以开展,有时甚至还会出现一些让人意想不到的突发事件,给基层人民法院的巡回审判工作带来了更为严厉的挑战,要求人民法庭在巡回办案中,必须对的人民群众进行细心、周到说服,宣传法律、宣传政策,让人民群众能够真正接受,以至不产生新的矛盾。但对于这类案件,基层法庭又面临着人员少,案件多,事情杂,下乡路程遥远等诸多困难,因此,这就需要有大量的物资保障和人员保障,才能事基层人民法庭的巡回审判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2、巡回审判容易出现突发性事件。笔者在桐梓县人民法院新站人民法庭工作以来,为推行便民利民的措施,近年来,该庭在辖区各乡镇开展了大量的巡回审判工作,有些案件取得了较大成功,而有的案件在巡回审判中却出现了不少突发问题,使得巡回审判困难重重。如笔者于2008年在新站法庭开庭审理的原告张××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外出多年未归,未履行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在外面与其他的异性一起同居生活多年,被告及子女对原告恨之入骨。该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言语不和,被告及子女与亲属十多人当场在法庭对原告大打出手,幸好法庭工作人员及时劝解开,才有幸避免了一场群体斗殴事件的发生。但休庭后,被告及亲友几十人在法庭外又将原告围住,眼见要发生更大的矛盾,法庭全体人员在镇干部和派出所等单位的协助下,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说服和教育,才使双方得以化解。无独有偶,2011年2月,新站法庭在办理另一案离婚案件中,也出现了同样的问题。原告赵×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法庭在开庭进行审理后,同样由于是原告赵×外出多年,案情与上一案例相同,休庭后,被告便纠集其亲友二十余人,在法庭外强行将原告拖上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带走,承办人接到原告亲属反映的情况后,及时向法院分管领导汇报,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法庭考虑到原告被强行带到被告家中,处于无援的情况,有可能受到被告及亲属的非正常待遇或者因无助而自寻短见,造成新的矛盾,为确保避免发生新的突发事件,法庭干警在派出所干警的协助下,到被告家中给几十人村民做工作,宣传法律法规,阐明利害关系,并经过十多个小时的努力,才将原告安全的接走。另一起案例是:2009年原告王×、令狐×之子因驾驶摩托车被被告陈×驾驶的载重车压死,诉至新站人民法庭,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原告方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其旁听的亲属便一起将被告围住,要打被告,情况万分紧急,法庭又及时与派出所、镇综治等单位协商,费了很大的努力,才终将事态控制下来,避免了一场群殴事件的发生。

三、基层法庭在巡回审判中应注意和完善的问题。

1、巡回审判案件应进行区域性选择。结合我县的经济发展情况和人民法庭的分布情况,除了居民相对集中的娄山关镇、燎原镇、官仓镇、茅石乡、九坝镇等乡镇,以及新站、松坎、水坝塘等地方开设有基层法庭,群众能够十分方便的参加诉讼外,其余各乡镇的群众均属因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困难,不便到法庭参加诉讼,故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庭在辖区开展巡回审判时,可以优先考虑在这些交通、经济、文化欠发达和落后的山区和农村,开展巡回接待和审判工作,方便人民群众,切实落实司法为民。但对于一些基层法庭所在的乡镇,以及交通发达的地方,笔者认为就不宜较多的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以降低司法成本。同时,这一提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审判,便民利民的精神也相吻合,是一致的。

2、巡回审判应注意案件类型选择。巡回审判所受理的案件类型,具体而言,笔者认为:这可以分为可以选择作为巡回审判的案件和不可选择为巡回审判的案件二大类。可选择作为巡回审判的案件,笔者认为有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赡养关系纠纷、二是相邻关系纠纷、三是土地林地纠纷、四是简单债务纠纷等常见案件;五是比较典型、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以上几类案件,相对说来双方当事人来说,都处于同一村或村民小组,双方所处的环境或人员情况处于均衡状态,又对当地的民俗民风较为熟悉,基层组织对上列案件发生的渊源较为清楚,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开展巡回审判,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或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或通过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这类案件通过人民法庭的巡回审判,在案发地开庭,也便于了地方基层组织、当地知名人士等参与、作好调解、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通过“以案说教”的形式,使参与旁听的群众受到法制教育。

第二类是不可选择作为巡回审判的案件:一是家庭矛盾引起的离婚纠纷;二是涉及人身伤害或死亡的赔偿纠纷。这类纠纷相对说来,原被告双方或者第三人对立情绪较大,有些家庭矛盾在当地均有极坏的影响,群众对一方当事人心怀憎恨,或者因一方当事人亲属死亡或者重伤,造成生活困难。这类案件的受害一方,极易得到旁听围观群众的同情,加上地方家族势力和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甚至会出现利用家庭矛盾,扇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法庭审判人员和对方当事人发动人身攻击,或者冲击巡回审判现场,扣留审判人员或者一方当事人,使巡回审判工作处于不利状态,或者造成更大的矛盾。

3、巡回审判应加强与当地基层组织的沟通与联系。为保证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巡回办案应至少配备一名审判人员,一名书记员和一至两名秩序维持人员参加。在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应与双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基层民调组织、当地德高望重或者正直的知名人士、人大代表的沟通、协作。特别是与当地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沟通,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旁听审判,参加巡回审判的调解疏导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对于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情况以及案件争议的焦点都相当了解,熟悉案件纠纷的历史渊源,同时也掌握当地的人情世故的优势,为巡回审判案件和承办法官的准确断案提供有益的帮助。同时,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不仅可以及时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发生,维护社会安定,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这样一来,即实现了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又能充分做好沟通化解矛盾。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巡回审判作为一项便民、利民的有效措施,如雨后春笋一般,正焕发出其勃勃生机,其便捷、公正、高效的审理模式也符合现实需要。同时,随着巡回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巡回审判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桐梓县人民法院新站法庭 雷友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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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东政办发〔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营市乡村之星”(以下简称市乡村之星),是指为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在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市乡村之星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生产型、经营型、技术服务型、社会服务型和技能带动型农村实用人才的不同特点,重点从农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市乡村之星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2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市乡村之星的选拔和管理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等部门组成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市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直接从事一线工作的生产型(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和捕捞能手)、经营型(企业经营人才、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技术服务型(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的各类人员)、社会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公益事业服务人员等各类人员)和技能带动型(各类能工巧匠、科技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已当选市级以上(含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首席技师、文化英才的人员不再参与市乡村之星选拔。
  第七条参加市乡村之星选拔,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发展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乡镇、村办、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市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在农村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市乡村之星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的原则,采取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推荐市乡村之星需以下材料:(一)《东营市乡村之星申报表》;(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三)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乡村之星人选的选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推荐。由所在乡镇(街道)或有关协会向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二)初审。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人选,连同有关材料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三)评审。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成立市乡村之星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3人,其中专家占70%以上。
  评审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市乡村之星考察人选。
  (四)考察。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并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五)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命名。市政府授予“东营市乡村之星”称号,颁发证书。
  第四章待遇
  第十条市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800元,每年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市乡村之星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组织部分市乡村之星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市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积极支持市乡村之星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优先推荐为村“两委”干部人选、劳动模范人选等。
  第十三条市乡村之星被选拔为山东省乡村之星的,不再享受市乡村之星待遇。
  第五章管理
  第十四条对市乡村之星实行目标管理。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市乡村之星档案,制定年度、任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
  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管理期满后,符合选拔条件的可重新参与选拔。
  第十五条对市乡村之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市乡村之星的,经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加强对市乡村之星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他们的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营造市乡村之星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贯彻落实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贯彻落实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黑河市城区贯彻落实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黑河市城区贯彻落实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实施细则


根据《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黑政发〔2008〕79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各项老年优待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促进老年事业发展,切实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老年人优待范围。本细则中的老年人是指具有黑河市区常住户口并年满60周岁的公民(以下称老年人),可申领《敬老优待证》,享受本意见的全部优待。
第二条 老年服务机构优待范围。本细则的老年服务机构,是指黑河市区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公办、民办、集体和个人办的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街道的养老助老服务机构,可享受本意见的全部优待。
第三条 《敬老优待证》申领。《敬老优待证》统一为橙红色,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持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编码登记、办理证件,统一到市老龄办加盖钢印,最后由社区统一免费下发。
《敬老优待证》工本费由市政府给予补贴,首年度工本费补贴按黑河市区老年人总数拨付,以后按新增老年人口数拨付。
老年人遗失或损坏《敬老优待证》需申请补办的,程序与申领程序相同,其工本费自负。
第四条 老年人优先。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航运机场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乘坐车、船、飞机,优先购票、进站、检票。
各银行、储蓄所、保险公司、邮政、电信、联通、移动、电业、供排水、供热、供汽、有线电视、商场(超市)、定点公园、旅游风景区、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险、税务、房产、工商、街道社区、医疗卫生、文化馆、体育馆等单位应在服务窗口设置明显的“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待”的标志,或单独设立老年人优待窗口。
此项工作由市、爱辉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负责监督。
第五条 老年人医疗。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在黑河市人民医院、黑河市中医院就医,优先办理就诊和住院等手续,并免收普通门诊的挂号费。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爱辉区卫生局负责。
第六条 老年人维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给予优先受理。在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在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减半收取公证费。此项工作由市司法局、爱辉区司法局负责。
对涉及老年人的侵权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执行。此项工作由市政法机关、爱辉区政法机关和市信访部门、爱辉区信访部门负责。
第七条 老年人困难救济与医疗救助。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优先给予困难救济、医疗救助。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爱辉区民政局和市卫生局、爱辉区卫生局负责。
第八条 老年人住房救助。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优先解决廉租住房。由社区将符合优先解决廉租住房条件的老年人向房产部门提出申请,由房产部门审批。此项工作由市房产局、爱辉区房产局负责。
第九条 老年人旅游。老年人进入五大连池风景区、孙吴胜山要塞、中俄民族风情园、旅俄华侨纪念馆、爱辉国家森林公园、锦河影视基地、五道豁洛影视基地,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和身份证免购门票;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和身份证减半收取门票费。市区范围内的公园、旅游风景区(个人开办景点和游乐场除外)适用本条款。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进入市、区内政府投资主办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所,一律免门票;持《敬老优待证》免费办理图书借阅。
以上工作由市旅游局和市文化局负责。
第十条 入老年大学学习。老年人入本地老年大学学习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老年大学负责审核批准,减免本人学费。
第十一条 老年人的义务工和社会性集资。市区内全部取消老年人的义务工、社会性集资。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和市老年协会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老年人的交通费补贴。市区内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60元。以老年人户口和身份证上的年龄为准,每年上半年进行统计,统计工作结束后交通补贴款项由市财政局拨入市老龄办。
每年年初由各街道、社区向所在地居民发布通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携带《敬老优待证》到所在社区填写申请表,社区审核后在所在地进行公示,最后一并上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进行审核并统一汇总,并将交通补贴拨付至各街道、社区,由各社区发放到老年人手中。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领取交通补贴,领取后签名并按指印。社区要有专人负责发放交通补贴,统一在“领发交通补贴登记页”盖负责人名章。
本年度过期未领交通补贴的老年人,可在下一个年度领取,补领程序与正常申领相同,但不可超过两年领取。
交通补贴发放和领取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负责。
第十三条 老年人特殊优待补贴。市区内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特殊优待补贴。所需资金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或老年人所属单位负责,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加发。市区内60至69周岁(含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在其享受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原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加发2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爱辉区民政局负责。
第十五条 对老年服务机构的优待。老年服务机构新办理供热入网、有线电视初装,热力供暖公司、有线电视公司在办理手续时给予30%收费减免。由老年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减免单位审核批准并减免。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核定减免,电话及宽带等电信业务资费、供(排)水、供热、供电、供气价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49号)规定执行。由老年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税务、电信营业部门及水、热、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
此项工作由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对老年服务机构的奖励。市政府从民政福利彩券公益金中拿出10万元,对服务优质的民办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进行奖励,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第十七条 对老年体育协会的经费补贴。市政府每年给予市老年体育协会2万元经费补贴,经费补贴由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先下拨到市老龄办。市老年体育协会做出本年活动支出经费预算上报市老龄办,由市老龄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经费划入老年体育协会账户。资金的使用由市财政局、市老龄办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出资,在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安排公益性就业岗位。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劳动就业局和市老龄办负责。
第十九条 老年事业发展专项活动经费。市政府以全市老年人口总数为基数,按每人每年1元拨发市区老年事业发展专项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上半年拨发到位。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本细则情况的监督与指导,对实施本细则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