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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校学员学风建设的若干思考/洪 碧 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2:50  浏览:9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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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校学员学风建设的若干思考
洪 碧 华

[内容摘要]:党校的学风是党校教育的灵魂和生命线。如果学风不正,党校教育的成效就无从谈起。大规模培训干部更需要端正党校学风。文章就党校的学风建设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谈谈个人初浅的看法,并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目的在于端正学风,全面带动党校的其他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校培养领导干部的阵地和熔炉作用,实现校风、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关键词]:党校、学员、 学风建设

党校是在党委领导下培养党政干部的学校,党校姓党,其基本定位是“三个阵地、一个熔炉”。学风就是学习的态度和风格。毛泽东同志指出:“所谓学风问题,实际上就是领导机关、全体干部、全体党员的思想方法问题,是我们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问题,是全党的工作态度问题”。也就是说学风属于思想路线、思想作风问题,核心是正确认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党校的学风是党校教育的灵魂和生命线。如果学风不正,党校教育的成效就无从谈起。大规模培训干部更需要端正党校学风。笔者在党校从事教研工作20多年,主要是担任教员、也当过进修班、科长班的学员,还兼任过主体班、函授班的班主任。对学员的学风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对党校学员学风的总体评价,可以说主流是好的,大部分是好的或者比较好的,令人满意的。党校的校训是“实事求是”,所以我们看问题应当客观全面,一分为二,不能因为个别党校或者部分学员出点问题,就全盘否定党校的教学培训工作,近年来,党校的学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应该加以肯定。下面我就党校的学风建设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谈谈个人初浅的看法,并寻求解决的对策。
一、主要的成效
(一)领导高度重视、自始至终抓学风建设。每学期主体班开学式、结业式,各分管的校领导和兼任校长的市委副书记、市委组织部长等都要亲自到位并作动员报告,在开学式上,给新学员作学习动员,明确办班的目的意义,强调学习政治理论的重要性及其如何端正学风,怎样做到理论联系实际;2005年,笔者参加中央党校政法师资班学习。在9月2日上午庄严的开学式上,聆听了曾庆红校长所做的《当前的国内外形势及我们的任务》(当晚的中央台新闻联播头条报道)。在各班次的毕业、结业式上,校领导都要做总结评价,表彰先进,颁发毕业或结业证书,合影留念。参加开学式和结业式的学员到课率最高,基本上达到99%-100%,而且大家都会认真听讲,记笔记,学习态度非常端正。张绳华同志担任漳州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兼党校校长时,十分重视干部培训教育,规定未经党校培训、轮训的,不予以提拨使用。并独创了年轻干部培训的“三三制”,即三分之一的时间在党校学习理论,三分之一的时间到部队军训,三分之一的时间回单位搞社会调查及外出参观考察。这种培训方式效果显著,学员既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又端正了学风,增强了组织纪律性。
(二)学员的思想认识和学习积极性有了较大提高。通过入学教育,学员思想认识水平和学习的积极性有了一定的提高。自觉转变角色,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从领导干部向普通学员转变、从繁忙的工作向集中精力学习转变、从家庭生活向集体生活转变”,迅速适应新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三风“刻苦的学风、团结的班风、严谨的作风”。大部分学员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对组织上的调训都很珍惜,能够认真应对。变“要我学”为“我要学”。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出现,教师讲课内容丰富,信息量大,课件图文并茂,生动形象,教师的讲课水平大大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也相应提高,看得清楚,听得进去,印象深刻。近年来,我校不断进行教学改革,按照《党校工作条例》和《干部培训条例》规定的要求,采用案例式、互动式、体验式等教学新方式,双向互动,让学员参与讨论,在县处级班实施“情景模拟教学”,在科级班进行“依法行政案例教学”,改变传统的“满堂灌”作法,实行“2+x”教学,留1/3时间让学员提问,老师解答,效果良好,受到大家一致好评。
(三)学员能自觉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这跟我们党校实行的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有关。在学员管理方面,我们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严密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的班主任和辅导员,配合校部、教务处和总务处等部门具体负责班级工作。各班成立班两委和学习小组、党小组,依托班两委和小组长管理学员,协助班主任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严格实施教学计划,不随便调换课程,朝令夕改,学员会无可适从,必须维护《功课表》的权威。学员一入学,就及时分发《学员须知》或者《学员守则》,宣布党校的“五严”规定:①严格执行休息制度,招待所晚上12点以前关门,“党校不是宾馆、培训不是开会”;②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准旷课,特殊情况下,请假必须有书面手续,由班主任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后,方可准假,并且每人累计不得超过5次课,否则取消结业资格;③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进出教室,上课不准接打手机、不收发短信息;要尊重教师劳动成果,认真听讲,做好学习笔记。④严格执行考试考核制度,在结业前必须提交一篇理论研讨文章或者考察报告,填写一份学习总结鉴定表,参加一次理论笔试(一般是考“申论”),成绩合格者方可结业;⑤严于律己,加强党性锻炼。实现“三个转变”,再大的官进了党校也只是一名普通学员;要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矛盾;健全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执行省委转发的《关于加强对党校学员党性教育的五条规定》,不准利用学习培训之机用公款互相宴请,吃喝玩乐,不准利用学习的机会去串门跑官要官。此外,我们还实行考勤通报制度,每天都要把出勤情况公布上墙壁,接受公开监督,切实提高学员的出勤率;开展评优创先活动,激发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二、存在的问题
2001年,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针对当时党风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全面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建设,主要任务是“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在全国引发一场整顿党风运动。2006年,安徽铜陵市一个叫“风雨是晴”的网民,在网络上发贴,反映铜陵市委党校学员学风不正,建议市委书记“狠抓干部作风建设”,整顿干部学风运动再次拉开序幕。
当前党校学员学风究竟存在哪些主要问题?请看媒体的几则报道:2004年5月18日,新华网刊登一篇文章《为什么党校旁边的酒家一家比一家排场》,披露了一些党校学员吃请成风,一些干部趁上级领导读书的机会前来看望,名正言顺地孝敬领导的事实。2004年6月16日,中国青年报发表《海南省委党校文凭“批发案”》,分析了令整个党校系统蒙羞的海南省委党校文凭“批发案”,读来令人震惊。2006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专栏报道:四川省南充县委党校函授招生考试中出现抄袭、代考等严重舞弊现象。媒体的报道,特别是英特网的炒作,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给各级党校的声誉造成极坏的影响,甚至影响到整个执政党的社会形象。党校文凭尤其是函授学历受到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的质疑,党校的函授本科文凭不能报考司法资格。于是在2006年,原中央党校曾庆红校长叫停函授办学。函授教育作为党的干部培训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党校的主要任务是转为短期培训轮训。
有的文章把党校学员学风问题归纳为“六大歪风”:笑纳下属“慰问”,沉湎于觥筹交错之中。相互吃请,礼尚往来。跑门子,拉关系,功夫用在了校外。车来车往,他来你送;进出自由,胡作非为。学校管理松懈,甚至是放任自流。体会文章难动笔,他人捉刀来帮忙。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学员身上,但影响极坏,危害性大。
(一)学员学习动机不纯。进党校培训学习,机会难得,本该刻苦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与业务能力,但一些干部却把进党校学习视为个人升迁的一种途径,视为拉关系走后门的一个好机会,使一个本来应该充满学习、研讨、探索气氛的地方,成为一个“公关”、“社交”以至行贿受贿的场所。这种现象在一些地方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一部分学员进党校,有的学习动机不纯,而且动机又不只是一种,就是为了“养养神、认认人、串串门、拿张文凭”,可以结交一些朋友,拉拉关系,解决一些个人实际困难,为受请托的亲戚朋友办点实事;全国各地党校的情况大同小异,学风不正,带有普遍性问题,不但主体班次,函授班也同样存在类似问题,甚至更加严重。有的学习态度不够端正,学习效果不佳,平时不重视学习,不善于学习,认为学理论没有用,一听到学习就喊没有时间,顾不上,却整天忙于不必要的应酬。有的学习不刻苦,马马虎虎,应付了事,满足于一知半解;有的人喜欢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在学习中摆样子,热衷于“做秀”,甚至说的一套,做的一套,一边学习马列主义理论,一边干起违法犯罪勾当。如2000年4月,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第一次到中央党校学习,他不仅自己不学习,反而搞了一个陪读班子。他在党校院里住,陪读人员在外边租了房子,替他“捉刀”写平时交流座谈的发言稿和毕业论文。马向东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被评为优秀的毕业论文,也是组织一班人马代写的,雇“枪手”写文章,自己却跑到外面去狂赌豪赌,讲党性锻炼,夸夸其谈,实际上,其行为非常恶劣。有的人讲究实用主义,理论联系实惠,“只认顶头上司,不认真理”,内在驱动力不足,对学习不感兴趣,教与学、学与用相脱节,老师讲的系统理论,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讲“三基本五当代”,他们认为是讲大话,大道理不实用,倒是对那些技术性、操作性的知识喜欢听,甚至低级趣味、黄段子、鬼点子受欢迎。
党校是官场的一角,不是世外桃源,党校的学风、校风是党风的组成部分,是一个缩影。党风和社会风气不好,必然影响到党校的学习风气。个别领导在用人问题上出现腐败现象,不看政绩看关系,任人唯亲、任人唯钱。到党校学习培训与组织上提拔重用没有挂钩,党校只管培训,提拔干部是领导和组织部门的事情。出现“学与不学一个样、学好学坏一个样”,“学而不识、学而不用”,一定程度挫伤了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官本位”问题不解决,中国的许多问题就难以解决。
(二)党校管理不严,甚至是放任自流。党校校风不正,问题虽然出在学员身上,但跟学校管理松懈有关。党校主体班的学员大多数有一定的领导职务,有的职务甚至还比校长的职务更高,权力更大,而学员的人事关系又不在党校,这在客观上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但深层次原因还是党校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怕得罪人。学员学不学,学得怎么样,与学校无碍,如果管理严了,以后就不好找学员办事。因此,虽然各级党校都制定了比较严格的学员管理制度,但在执行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学员逃课不管,不认真听课不管,考试作弊不管,作业和论文叫人代写不管,随意吃喝、游山玩水也不管,不少教职员工还经常接受学员的吃请。教育培训工作缺乏针对性,教学质量不高。以前,在党校教育中,培训内容上下“一般粗”、不分班次对象“一锅煮”,针对性不强,质量和效果不好。一些教员讲课理论深度不够,回答现实问题的能力不强,个别教员文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明显不如学员;学校管理人员文化理论素质也不高,不少人只能做一些服务性的工作,在组织研讨、回答问题和对学员的学习指导等方面力不能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领导干部在党校培训的积极性。
三、思考与建议
党校学风问题已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组织以及党校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铲除这股歪风,亟需采取如下对策。
(一)党委重视,明确党校培训的指导思想。一级党委配有一所党校,党校办得怎样跟当地党委重视程度有关。党校承担着教育培训干部的重要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干部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着我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和执政方向。由于党校培训对象的特殊性,如果党校学风不正,势必影响校风、党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产生难以估量的不良社会后果。因此,必须坚持“党校姓党”的原则,高度重视党校干部教育中的学风建设,把它列入党校工作的首要问题。列入党委的议事日程。俗语说“老大难、老大难、老大过问就不难!”
(二)加强教育,提高学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要解决党员干部的思想问题,就必须重视理想信念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教育,使全体干部从思想上筑起反腐防腐的防线。近年来,中央反复强调要努力建设一支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会治党治国治军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高素质就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而从思想上讲,就是要有坚强的党性,宽阔的视野,务实的战略思维能力,归根到底要有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因此,各级党校要切实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实事求是,不做表面文章。真正静下心来,系统学习“三基本五当代”知识,提高学员的理论素养,培养“世纪眼光”,塑造“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三)学用结合,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大规模培训干部以来,每五年就会轮训一遍。并非凡是进党校学习都会被提拨重用,不要认为进党校学习是提拔前“镀金”。调训学员,党校要管,单位要管,组织部门要管,纪检监察部门也要管,形成一种多管齐下的管理模式,凡是在学习期间有违纪行为的,要严肃查处。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选人用人必须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引导党员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和幸福观,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切实提高选人用人水平。把党校培训与组织部门用人相挂钩,建立干部培训的学籍档案和老师评价机制,供组织部门任用干部时参考。按照现行体制,我们党校教师只能尽量做好本职工作,爱岗敬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就是最好的为人民服务!

(四)多管齐下,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有的认为,监督官员是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哪里有官员腐败了,就认为是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不力。事实上,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才上是真正的英雄,是最重要的监督主体,对官员的监督不仅要依靠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更要依靠群众举报,充分发挥其主人翁精神,只要每个人都行动起来,腐败分子就无处藏身。要建立多层次、网络状的监督体系,互相配合,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失去制约的机制必将产生腐败,必须从严管理,依法治校。

(五)强化管理,提高党校自身建设。一是要完善学习和管理制度,严肃纪律;二是不断提高党校教职工总体素质,树立正气,能胜任本职工作;党校学风问题是一个需要长期解决的问题,必须重点抓好引导工作。教师为人师表,要用教风、教态引导学员,用规章制度来约束学员,把人性感化与师德感化结合起来。“三基本五当代”仍然是党校教学主题,要把旧题讲出新意,认真备课,站着讲课,内容丰富,注意理论理想实际,讲课内容要贴近生活、贴近现实。要把提高素质与能力相结合,适应成人教育的特点,探求教学方式方法。三是强化党校管理,既严格管理教员,又要严格管理学员;通过强化管理和严肃纪律,树立风清气正的党校学风。
总之,端正学风,使党校成为党员干部的阵地和熔炉,需要学员、党校以及党委组织、纪检部门的共同努力,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学员要明确学习的目的性,加强党性锻炼;党校要严格管理,增加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学风问题是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问题,只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才能树立良好的学风。通过改进学风,全面带动党校的其他作风建设。
参考资料
1、《应当关注党校的学风建设》评论员文章,载于《领导科学》2004年第21期。
2、王捷《铲除党校歪风亟需解决五大问题》,新华网,2007-7-20/2007-9-4.
3、李丽《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改进基层党校学风建设》,载于《山东理工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4、梁志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切实改进党校学风》,载于《领导之友》2002年第1期。
5、陈振锟《学风建设事关党校的生命》,载于《福州党校学报》2004年第5期。
6、李高山《关于学风建设的几个问题》,载于《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2期。
7、田继贤《也说党校的校风》,载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7-7-16/200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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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五章 乡村建设用地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土地。凡开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资源调查、利用规划的编制、土地的征用划拨、权属管理、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土地管理工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对各项建设用地从严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

第二章 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
第五条 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经逐步测量核实,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权属,核发证书。但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跨县际的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权属,核发证书;跨市际的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权属,核发证书。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凡改变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更换证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不准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重新履行批准手续。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进行调查、统计,逐级汇总上报。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非农业建设用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指标控制,由人民政府下达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国家建设用地指标和乡村建设、农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根据下达的年度用地指标安排用地,不准突破。
第十一条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乡村建设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必须占用耕地,有复垦条件的,用地单位应当进行复垦或造地还田。
城市建设用地应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开辟新区应与改造旧区相结合,逐步增大改造旧区的比重。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使用的土地上擅自建房、开矿、烧窑、挖砂、取土、埋坟,禁止破坏土地或荒芜耕地。使用土地必须符合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河道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污染土地和破坏河道。
第十四条 办砖厂、瓦厂、砂石场、预制件厂和栽果树、建渔业池塘占用耕地必须严格控制。修建乡、村公路,不准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有林地。农村集市贸易场地,应不占或少占耕地、有林地。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有关单位签订《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协议书》和制定安置方案,包干使用征地费用。建设单位不得与被征(拨)地单位私相协商用地。
建设单位用地按下列规定履行手续:
(一)持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所属部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向选址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选址。
(二)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用地申请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其他文件、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在地形图上布置的工程平面图、《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协议书》、安置方案和有关部门签署的书面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政府逐级上报,按审批权限审查批准

(三)在经批准的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应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选址,确定项目建设位置、用地范围,领取《申请用地许可证》后,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
(四)用地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拨土地,办理用地登记手续,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核发证书。
第十六条 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耕地三亩或菜地一亩以下(含本数,下同),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耕地十五亩或菜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单列的沈阳、大连市人民政府可批准耕地二十亩或菜地五亩以下,其他土地三十亩以下。
(三)省辖市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耕地六十亩或菜地十五亩以下,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单列的沈阳、大连市人民政府可批准耕地二百亩或菜地五十亩以下,其他土地四百亩以下。
(四)城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除上列各项规定外,耕地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凡开办砖厂、瓦厂、砂石场、预制件厂征、占耕地,一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全民所有制农、林、牧、渔场非农业建设使用本场土地的,按本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批准手续。
(八)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急需占用土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先行占用,事后按审批权限履行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需要征用、划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铁路、县级以上公路、水利水土保持工程区、商品菜地保护区、有林地、城市园林绿地、科学实验基地和军事用地必须从严控制,并应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
(二)征用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五倍补偿;
(三)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四)国家建设用地,确因工程急需,必须毁坏青苗的,应补偿经营者当年的经济损失;
(五)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补偿;
(六)划拨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已付征地费的,按所付费用有偿划拨;划拨时土地有收益的,比照本条规定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七)征用、划拨有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征用、划拨商品菜地除按耕地标准补偿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亩一万元的标准收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对被征地单位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征用其他有收益的土地,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二)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安置。安置不完的,耕地被征用、划拨后,农业人口需要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标准:所剩菜地人均二分以下;水田人均四分以下;旱田人均五分以下。农业劳动力需要招收为工人的标准:所剩菜地人均四分以
下;水田人均八分以下;旱田人均一亩以下。安置的对象首先是失去生产条件的农民。
(三)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劳动力招收为工人,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补偿或安置,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按时交付使用,不得阻挠。

第五章 乡村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乡村建设、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村企业(含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乡村共同兴办的联营企业)建设用地,属于征用、划拨土地,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批准手续。属于占地,除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外,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耕
地三亩以上,三十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三十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对被用地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偿,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专业户或经济联合体非农业生产建设用地,参照本条办理。
第二十三条 乡、村办公共事业、公益事业占地,由乡、村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三亩以上的,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籍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每户标准:人均耕地二亩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三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四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二亩以下一亩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二百六十六平方米;人均耕地一
亩以下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应低于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应低于二百六十六平方米。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六十三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八十四平方米。住宅建设占耕地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占其他土地的,可由乡人民政府批准。
对可利用旧宅地翻新的,或将住房出租、倒卖的,不再批给住宅建设用地。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复垦造地、节约用地成绩显著的;
(三)在土地资源调查、总体规划和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按每平方米处以十五元以下罚款;对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没收在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双方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土地使用权被依法确定收回而拒不交出的,除责令交还土地外,并按超期时间每月每平方米处以五元以下罚款。
(四)开发土地造成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毁坏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元以下罚款。
(五)依法征用、划拨的土地,不按时交付使用的,责令被征用、划拨单位交出土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二元罚款。对非法索要的财物,同时予以没收。
(六)凡非法占用被征用、划拨土地单位的征地费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费用的,责令退赔,并处以非法占用额3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占用、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及越权批准使用土地的直接责任人,对非法占用农转非、招工指标的直接责任人,对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越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批件无效。非法占用的农转非、招工指标,责令清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当事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玩忽职守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87年11月25日

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建设厅


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甘建价[2006]5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工商初始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第六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㈠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



㈡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其出资人为自然人。



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



㈤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㈥企业与专职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㈧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㈨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㈩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第七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㈠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级资质证书满1年;



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其出资人为自然人;



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㈣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㈤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㈥企业与专职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㈧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㈩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一) 暂定期内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十二)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第八条 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㈠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其出资人为自然人;



㈡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㈢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㈣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㈤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必须由国家或省、市、州认可的人事代现机构代为管理;



㈥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㈦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㈧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㈨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第九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㈡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㈢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缴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㈣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公证书;



㈤企业缴纳营业税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㈧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㈨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新设立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暂定级资质标准核定,暂定期为二年。暂定期内满1年后达到乙级资质核定标准者,可申请乙级资质。暂定期满2年仍达不到乙级资质核定标准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撤销其资质。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乙级和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质的,按企业初始工商登记的隶属关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审批每年定期集中受理,集中评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提前两个月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受理时间。



第十三条 初审和批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甲级、乙级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暂定级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国家或省级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甲级、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到有效期届满30日前,如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且继续满足相应许可条件的,应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有效期。



第十六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延续有效期,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加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有效期手续。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延续有效期,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提交有关材料,并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有效期手续。



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十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承接各类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承接各类建设工程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承接各类建设工程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范围包括:



㈠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及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㈡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㈢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与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与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㈣建设工程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包括工程造价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等;



㈤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司法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㈥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㈡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㈢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㈣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㈤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外省入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在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 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