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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债权人是否同意了债务转移/彭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13:13  浏览:84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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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债权人是否同意了债务转移

案情:

1996年1月9日,李某与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所属的房地产信贷部签订借款合同,由李某向该银行借款5万元,借期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该行多次向李某催收,李某以该款是替朋友史某所借为由拒不偿还,史某则表示李某所借5万元由其偿还。该行信贷部工作人员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为了中断该债权的诉讼实效,应李某的要求,在银行的办公室为史某起草了一份声明,声明内容为:“1996年1月9日李某在贵行贷款5万元,实属本人所贷,其贷款本息全部由我负责归还。”史某在声明上签了字,当时信贷部主任也在场。该行信贷部保留了该声明。之后,李某、史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该行以债务转移未经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未加盖银行的公章为由,仍以李某为借款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未发生转移,李某应承担借款本息的偿还责任。
理由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对外进行一切职务活动,而其他工作人员只有在法人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代表法人。本案由银行工作人员执笔写了一份由史某偿还债务的声明,但最后仅仅有史某的签名,没有加盖银行单位的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认可,而银行工作人员执笔声明的行为没有经过法人的授权,不代表法人的意思。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银行未认可李某与史某间的债务转移,该转移行为应属无效,李某仍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此外,李某与史某之间的债务转移行为可视为其内部的关系,史某可以代李某承担还款的责任,但这只是实际的债务承担,也不能排除李某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已发生转移,史某应承担借款本息的偿还责任。
理由是:法人的对外职务活动是通过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进行的,法定代表人可直接代表法人进行职务活动,其他工作人员在法人授权情况下可代表法人进行职务活动,本案的关键是看银行工作人员执笔债务转移的声明及保留该声明是否属于法人的授权范围的职务活动。第一,本案李某是与银行所属的信贷部签订的借款合同并由信贷部向李某发放的贷款,即银行已授权信贷部代表银行发放贷款,为此,银行催收贷款以及执笔声明和保留声明的行为李某完全可凭其方式与借款的方式相同的理由而相信是经过银行的授权的职务行为。第二,银行工作人员执笔债务转移声明,而且是在银行的办公场所,在行为之前银行工作人员完全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决定是否作出该行为,假如确实不属授权的职务范围,银行工作人员可以拒绝该行为,而不能以行为之后没有经过授权而否认其效力。第三,银行一直保留该份声明而未作出任何异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从上述分析可看出,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执笔债务转移声明及保留该声明的行为可视为银行同意债务转移,为此可确认李某与史某间的债务转移经过了债权人银行方的同意,转移行为有效,本案债务应由史某承担。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作者:彭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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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2003〕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的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要,进一步吸引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包括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
(二)在国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三)在国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和中级以上职称的,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工作或管理两年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人事局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具体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审定;各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留学人员服务机构和留学人员创业园要做好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工作的接待、咨询、推荐、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的主要方式有:
(一)竞聘担任国家和本市重点科研项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竞聘担任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的高级经营管理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
(三)竞聘担任本市国家机关领导和中层管理职务;
(四)竞聘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它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
(五)竞聘本市驻海外机构企业的高级职务;
(六)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及其它经济实体;
(七)自办或合办建筑设计、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律师会计等社会服务机构;
(八)进入我市各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九)其它方式。
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工作,须向市人事局提交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领取“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第七条 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工作实行“双向选择”原则。可自行联系单位,也可以通过服务机构推荐安排;可以岗位聘用,也可以项目或任务聘用;可以受聘于一个单位,也可以受聘于多个单位。合同期满后,根据“来去自由”的原则,可自主选择工作去向。
第八条 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不受其出国前户籍地限制。要求落户的,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落户手续(无主管部门的可由单位直接报送);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或省人事厅、教育厅分配来苏州的,由本人到人事部门办理转接手续,留学人员凭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准迁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对暂不要求落户的留学人员可领取“留学人员来苏州工作证明书”;对已获得外国国籍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领取特聘“苏州海外专家工作证”,在特聘期内,其本人及配偶、子女享有当地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 留学人员随归、随调、随迁配偶及成年子女,原在苏州工作的可回原单位工作,并恢复其原身份;回原单位工作有困难的,可由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安排就业,也可通过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就业;暂无工作单位的,其行政关系可免费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第十条 自主创业的留学人员凭本人有效护照及“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按最低标准,并可分期交纳,一年内实缴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投资,注册资本金入股比例不加限制,按合作双方的约定操作。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公司在留学人员创办的高科技企业产业化过程中的风险投资和投融资担保功能,加快高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聘用留学人员,双方应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协议,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其报酬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对有突出贡献的,可再给予本人薪资数倍的特聘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 在本市各开发区、创业园从事科研、投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并优先为他们提供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运用其专利、技术、管理等知识为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3年内按其新增税后地方留利的10%—30%提成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在苏州创业工作期间可以申请国家或本省、市有关专项资金资助,在苏期间的发明创造可申请专利;符合有关奖项条件,可申报国家或本市的专项奖励,其个人的发明、创造、专利、著作等知识产权及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
有突出贡献的可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推荐评选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苏州市优秀技术拔尖人才,苏州市优秀科技人才。苏州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每二年组织一次“苏州市优秀回国留学人员”评选活动,并以苏州市人民政府名义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苏州进行科研开发、中试生产所需紧缺的专用仪器、设备及其零部件等需进口的,由其所在单位向海关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免税手续,所需外汇凭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商业单据,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到指定银行购买。
第十八条 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确定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对在国外没有取得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的,经职称管理部门对其学历、资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后,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需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受岗位限制,可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并优先评聘。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学士、硕士、博士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来苏州创业工作后,其在国外攻读学位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鼓励聘用单位出资为他们购买商业保险。
第二十条 根据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凡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可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或安家资助政策,具体以从优的标准由用人单位结合报酬情况与本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入中小学读书,凭“留学人员来苏州工作证明书”或“苏州海外专家工作证”由教育部门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其子女在本市中考时,参照归侨子女入学的规定予以照顾。持国外有效驾驶证经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来去自由”的原则,中国籍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向住地公安机关申办普通护照延期、补(换)发等手续,并按规定向工作单位或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多次往返港澳商务签证。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行的外国籍的配偶、子女可凭“苏州海外专家工作证”向市级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1至3年多次往返签证。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苏州创业工作期间依法纳税后的工资及其他收入,可凭本人护照、“苏州市海外专家工作证”和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到指定银行兑付后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或者按规定携带出国(境)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中央文明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文明办、发改委、科技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文明办、发改委、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部署和要求,“十一五”期间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家书屋”工程。
“农家书屋”工程是由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实施的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推动农村文化建设的重大工程。工程的建设对解决农民群众“买书难、借书难、看书难”的问题,保障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领导,把“农家书屋”工程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加大投入力度,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家书屋”建设,确保“农家书屋”工程取得实效。
现将《“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与“农家书屋”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
新闻出版总署 中央文明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七年三月六日


“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新闻出版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群众“买书难、借书难、看书难”的问题,从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入手,促进新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部署,国家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家书屋”工程。
  “农家书屋”是为满足农民文化需要,在行政村建立的、农民自己管理的、能提供农民实用的书报刊和音像电子产品阅读视听条件的公益性文化服务设施。
  “农家书屋”工程是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实施的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民心工程之一。工程建设坚持政府扶持、社会捐助、统一规划、分头实施的方针,多渠道吸收资金,整合各种资源,“十一五”期间计划在全国建立20万家“农家书屋”,到2015年基本覆盖全国的行政村。
  一、指导思想
  “农家书屋”工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大政府对新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保障农民群众最基本的文化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农家书屋”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为广大农民普及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文化,提供精神食粮,体现人文关怀,努力满足广大农村群众最基本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方面文化消费需要。
  “农家书屋”工程现阶段着力解决农民群众“买书难、借书难、看书难”的问题。通过在农村建立自管自用的书屋和农民自助读书组织,让农民在家门口就能学习知识、获取信息,促进农民读书用书,开启智慧,活跃和丰富文化生活,净化农村出版物市场,改善农村文化环境,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文化生活质量和农村文明程度,在建设经济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新农村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农家书屋”工程的中长期目标是通过5—10年的建设,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供书、读书、管书、用书”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律的农村出版物发行服务新格局,达到书屋阅读条件完备、体制机制相对完善、服务功能不断加强、出版物发行网络延伸进村、农村出版物市场初步形成的基本目标。有效解决农村出版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用健康有益的出版物占领农村出版物市场,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
  三、总体思路
  近年来,中央许多部门和团体都开展了送书下乡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此同时,由于缺少统筹规划,也产生了有些地区重复受助,有些地区无人过问的情况。“农家书屋”工程要坚持整合各种资源、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按照“政府组织建设,鼓励社会捐助,农民自主管理,创新机制发展”的思路组织实施。
  1.政府组织建设。“农家书屋”工程由政府规划实施,与各部门、各地区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类似项目和农民教育培训等各项惠农措施有机结合,相互补充,同步推进,逐步实现资源整合,最大限度地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2.鼓励社会捐助。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家书屋”工程,鼓励国内外各界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行捐助,扩大投资来源,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3.农民自主管理。“农家书屋”按照农民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模式进行管理和运行。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由村民民主推荐书屋管理人员。党支部、村委会等各级基层组织承担筹建和监督的职责。
  4.创新机制发展。书屋设立后,为保证出版物的及时更新和书屋长期生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农村的客观实际,政府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书屋管理人员开展出版物经营活动,通过经营收入进一步支持“农家书屋”的良性发展,积极探索“农家书屋”运行、发展的长效机制和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络建设的新途径,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多样性、高层次的文化需求。
  四、组织领导
  1.新闻出版总署会同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联合成立“农家书屋”工程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审定全国“农家书屋”工程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组织、协调、指导“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农家书屋”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主要负责制定“农家书屋”工程总体规划、实施方案、捐建管理办法、出版物推荐目录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三农”读物出版工程,指导各地制定书屋管理制度,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交流评比工作。
  2.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设立相应组织协调机构,按照全国“农家书屋”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主要负责制定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规划、实施方案、书屋管理等规章制度,审定书屋选点,筹措安排和管理工程资金,落实本地区“三农”读物出版工作,组织出版物的采购、配送,对“农家书屋”进行业务指导,培训书屋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表彰奖励。
  3.省级以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配合县、乡、村党政组织做好当地“农家书屋”的选点、装备、验收、监督、考核以及指导“农家书屋”开展读书活动等工作。
  五、实施方式
  1.中央有关部门、团体和各级党委、政府目前开展的各类送书下乡项目,纳入“农家书屋”工程总体规划,名称不变,渠道不变,由现有承担单位继续分头组织实施。
  2.设立捐建平台,并以冠名、通报表彰等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引导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捐建“农家书屋”,支持农民自己筹建“农家书屋”。捐助人可根据公布的“农家书屋”建设规划、资助标准,自主选择捐助对象,通过指定的慈善公益组织和“农家书屋”工程组织机构,统一安排落实。
  3.“农家书屋”所需出版物,由相关部门参照“农家书屋”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布的推荐目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采购和配送。每一“农家书屋”原则上可供借阅的实用图书不少于1000册,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张)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掌握。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一定比例的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等出版物。严防不良出版物进入“农家书屋”。
  4.建立完善“农家书屋”管理、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纳入村务公开范围,形成良好的竞争、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培训、定期检查和评比,不断提高书屋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管理能力,保证“农家书屋”充分发挥功能和作用。
  5.“农家书屋”建立一段时间后,对管理规范、服务较好、具有一定经营条件的,可在书屋管理人自愿的前提下,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授予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书屋管理人在保证书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可开展出版物经营业务,获得的经营收入,按规定比例用于购买新的出版物,不断扩大书屋规模。
  6.实施“三农”读物出版工程。组织图书、报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大力开发适合农村、农民和农业需要的各类出版物,从源头上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需求。
  六、进度安排
  1.在2006年试点工作初见成效的基础上, 2007年要在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同时,完成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家书屋”工程规划编制、各地“农家书屋”规划选点、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和进度计划等工作。
  2.2008年“农家书屋”工程在全国全面展开。
  3.2010年底实现全国建立20万个“农家书屋”的目标。
  七、工作要求
  1.“农家书屋”工程是与广播电视村村通、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同等重要的农村文化建设重大工程。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农业部门、人口计生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农家书屋”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切实为农民群众办好实事。
  2.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任务细化、量化,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步骤和责任人,建立相应的督办制度,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3.“农家书屋”要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各类公共设施,不搞重复建设,不增加农民负担,实现资源共享。“农家书屋”工程资金要全部用于书屋所需出版物和相应设备的配置。对已经建立的书屋,要做好出版物的更新、充实和巩固工作。要加大打击非法出版物的工作力度,为“农家书屋”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新闻出版单位要积极参与“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可用结对子等方式帮助指导“农家书屋”建设和管理。各类出版单位要围绕农村阅读需求,加大服务“三农”出版物的出版比例,控制成本、降低价格,让利于广大农村读者。发行单位要努力畅通发行渠道,主动联系、帮助、辅导,为“农家书屋”提供优良的服务。
  5.认真搞好宣传、表彰工作。要积极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工程实施情况和服务“三农”的先进典型进行充分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农家书屋”工程的舆论氛围,广泛宣传对“农家书屋”工程给予大力支持、帮助的单位和个人的事迹。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表彰和物质奖励。
6.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和书屋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对“农家书屋”工程的监督检查。坚持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确保“农家书屋”工程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