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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传播性病罪罪名的准确性/黄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15:48  浏览:87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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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传播性病罪罪名的准确性


我国《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此规定是为了严禁卖淫嫖娼,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的需要而作出。根据两高有关刑法分则罪名的规定,此款罪名被规定为传播性病罪。
笔者认为,用传播性病罪来概括条文的罪状是不够准确的,它已超出了该条文罪状所涵盖的内容。笔者建议用“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的罪名来代替现有罪名。
首先,从罪状对主体的要求来讲,罪状要求犯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卖淫、嫖娼者本人,其他人不能构成该罪主体,因此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能从直观上体现出主体的范围。而传播性病的行为人的范围除上述人员外,还包括其他具备上述条件患有严重性病的卖淫、嫖娼者以外的人,此范围比罪状所要求的主体范围广。
其次,从罪状对主观方面的要求来讲,罪状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故意,至于是否想引起性病传播,不是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不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不构成本罪。所谓“明知”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形:(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对于严重性病的范围,应由国家卫生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卖淫嫖娼来营利或满足性欲。而传播性病其主观方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有传播性病的故意,同时还可能具有伤害他人健康的特定犯罪目的;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使性病传播,但都必须强调行为人对严重性病的“明知”。此主观内容与罪状所要求的不一样。
第三,从罪状对客观方面的要求来讲,罪状客观方面表现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嫖娼的行为。所谓“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体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只有行为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同时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才符合罪状的要求。行为人通过其他方法(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而传播性病客观行为表现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与他人发生关系或通过其他途径传播性病的行为,如接触有传染性病人用过的物品间接传染等,但并不是只要有该行为就构成犯罪,还须行为人有传播的故意或过失,但过失须造成严重后果。所以传播性病的客观行为较罪状要求广。
综上所述,“两高”所规定的传播性病罪罪名,在主客观方面的内容已经大大地超过了刑法条文本身的内容,为刑法条文罪状本身无法涵盖,其准确性值得商榷。因此,笔者建议将该罪名改为“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这样所反映出的主客观内容与刑法条文完全吻合,也抓住了该罪的本质和主要特征。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科 黄 强

邮编:211400 联系电话:0514-3416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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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年03月01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了适应“三个代表”要求和新的形势任务需要,高检院在总结三年基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这是新形势下推动队伍建设和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又一战略举措,各级检察机关务须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纲要》的重大意义,坚定不移地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抓到底


基层检察院建设是检察机关全部工作的基础,事关整个检察事业的发展全局。自1998年高检院作出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战略决策以来,三年争创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检察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些地方干警基本素质、基础工作、基本装备还很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已经进入“五好”行列的基层院还需继续巩固提高,一些严重制约基层检察院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改变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状况还需作出持久不懈的努力。《纲要》针对基层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从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和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赋予“五好”新的时代内涵,对今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作出了进一步部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把《纲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于巩固发展基层建设成果,确保基层建设步入经常化、法制化、正规化建设的发展轨道,推动检察工作取得更大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都要从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把抓好《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贯彻落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推动基层建设得到新的一轮提升和发展。


二、全力抓好《纲要》贯彻落实,努力把基层整体建设推进到一个新水平


《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是三年基层建设实践的经验总结。《纲要》明确了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发展方向、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建设标准、争创载体、考核表彰和工作指导,是进一步深化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依据和工作纲领。上级检察机关务必要按照《纲要》抓基层,基层检察院要按照《纲要》搞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纲要》精神落到实处。一要充分做好思想发动工作,组织各级领导和广大干警认真学习《纲要》,领会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二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层次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意见和具体规划,把《纲要》的基本要求量化分解,责任到人,真正落实到基层。三要发动广大检察干警积极投入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掀起新的争创热潮,形成你追我赶、生机勃勃的贯彻落实《纲要》、大抓基层建设的良好局面。四要突出重点,按照《纲要》提出的五个方面建设内容,认真抓好规范化建设,推动基层建设向更高目标迈进。力求再经过几年艰苦努力,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成为符合“三个代表”要求,能够担当新世纪检察工作重任、党和人民更加满意的法律监督机关。


三、转变领导作风,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纲要》的组织领导


上级检察院要形成党组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其他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贯彻《纲要》的领导机制,充分运用组织争创“五好”检察院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形成抓好《纲要》落实的合力。省级检察院要结合本省实际,明确阶段性目标和要求,切实搞好对本地区基层工作的重点指导。地(市)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的作用,具体组织好《纲要》的贯彻实施和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的开展。各级检察院领导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改进领导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围绕贯彻落实《纲要》开展调查研究,培养树立基层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加强对《纲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纲要》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对于《纲要》的贯彻落实情况,每年逐级向上级检察院作出书面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三月一日


基层检察院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基础。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特别是近几年开展争创“五好”检察院活动,基层检察院建设整体水平有了长足进步。为了进一步巩固发展“五好”创建成果,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使基层检察院建设步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基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三个代表”要求和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发展方向和指导原则


(一)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发展方向


1.基层检察院在达到“五好”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应当着眼发展,长期建设,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以优化班子和队伍结构为主线,以创新管理机制和科技强检为动力,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赋予“五好”新的时代内涵,努力争创以“五好”为主要内容的先进检察院,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成为符合“三个代表”要求、能够更好地担负起新世纪检察工作重任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指导原则


2.基层检察院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必须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方针,通过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必须坚持依法建院,强化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法律和制度规范干警行为,规范执法活动,规范各项工作,在规范中强化管理,在管理中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


——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以党和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坚持质量建检,夯实基础,固强补弱,确保整体建设扎实协调持续发展。


——必须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着眼时代发展深化检察改革,积极推进检察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强检,不断激发基层检察院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二、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3.大力优化领导班子整体结构,努力建设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检察官法的规定和年龄梯次配备的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加强对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重点选好配强基层检察长,优化基层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提高宏观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知人善任能力和处理突发复杂事件的应变能力。


4.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强化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建立健全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制度,坚持检察长亲自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健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完善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有效防止和克服独断专行与软弱涣散现象,提高解决自身问题和领导全面建设的能力。坚持任人唯贤,用好的作风选人用人。


5.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贯穿于日常管理之中。检察长应当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并切实负起对班子成员的监督之责。健全完善干部谈话、诫勉等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二)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优化整体素质结构


6.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落实教育培训规划,对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组织参加本科学历教育或者续职资格培训。以领导干部和检察官为重点,分类开展岗位培训,培养专业骨干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全体基层干警的执法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普及计算机操作等科技知识,组织干警参加外语等级考试。


7.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党的建设带动队伍建设,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改进活动内容和工作方式,活跃党的生活,提高建设水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坚决纠正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以好的党风带动检风的进一步转变。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形成党组负总责,机关党组织、行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制,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办案第一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8.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大力繁荣检察文化。严格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要求,陶冶职业情操,强化职业自律。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引导干警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重视检察文化建设,鼓励干警开展业余创作,培养检察文化人才,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干警业余文化生活。积极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力争走在当地前列。


9.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严格执行检察官法的规定,坚持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任检察官,依法严把进口,疏通出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用四条禁令、九条硬性规定、六个必须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等规定约束干警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三)积极推进管理机制建设,依靠改革创新推动规范发展


10.以考核干警的能力、绩效为核心,探索建立能级管理机制。在明确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分类分级明确工作目标,以动态考核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全员能力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


1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实行检察人员招录考试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律和其他人才充实检察队伍。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中层干部和主诉、主办检察官,配套实行公示制、试用期制和任期制。探索建立晋升非领导职务的竞争机制。


12.推进制度创新,全面实行规范化的工作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科学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强化检查落实和兑现奖惩,使机关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全部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达到资源配置优化,办公秩序井然,办案活动规范,各项管理正规,工作运行高效。


13.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以各项检察职权的行使为重点内容,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办案跟踪监督制度和执法检查制度,推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换制度。建立干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健全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制度,拓展家庭和社会监督渠道,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制约网络,有效防止违法违纪。


14.着眼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民主管理机制。坚持定期征求干警意见,建立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渠道,重大决策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干警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15.努力完善检务保障机制,积极推进科技强检进程。搞好检察经费预算,积极争取专案经费、基础建设资金和上级财政专项补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点保证干警工资和办案需要。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增加科技强检投入,注重现代科技成果在检察工作中的转化和应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基层检察院,努力争取率先实现办公自动化和办案现代化。落实从优待检的各项政策,关心解决干警的实际困难,创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


(四)全面加强检察业务建设,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16.牢固树立与“三个代表”及时代要求相适应的执法观。正确对待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强化大局观念和法治观念,强化文明、高效、廉洁执法,强化公正执法和保护人权,敢于监督、严格监督、善于监督,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统一性、平等性和透明性,加强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


17.增强法律监督效能,努力做到打击犯罪有力,法律监督到位,预防犯罪有效。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定;坚决查办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集中力量查办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全面履行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发生。


18.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努力取得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严格执行实体法、程序法和检察业务工作规定,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实行流程管理,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业务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案件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行凶、自杀等事故,防止错捕、错诉和其他错案,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办案现象。改革完善业务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对办案质量、效率和综合效果的考核评价。


19.坚持检察长带头办案,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在业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检察长办案制度,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正、副检察长应当亲自指挥侦查、审讯和出庭支持公诉,带头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加强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核把关。


(五)不断加强检察机关形象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0.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重要工作、重大案件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服务中心工作,靠出色的业绩赢得党委的重视与关心。主动向政府通报工作,争取支持。


2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主动向政协通报工作。认真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与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虚心接受执法检查和评议,不断改进检察工作。


22.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与协作,注意交流信息,共同做好服务保障大局的工作。加强横向联系,广泛吸收借鉴先进经验。


23.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人民服务。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积极运用检察职能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深化检务公开,规范文明用语,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推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抓好文明接待窗口建设。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


24.积极开展检察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检察工作成果和检察干警的先进事迹,扩大检察机关的社会影响。


三、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争创载体、考核表彰及工作指导


(一)广泛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


25.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进入“五好”行列的基础上,应当着眼时代发展对队伍建设的更高要求,继续以领导班子好、队伍素质好、管理机制好、检察业绩好和社会形象好为基本标准,深入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与时俱进,持续健康发展。上级人民检察院对现有“五好”检察院和今后涌现的先进检察院,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违反规定者予以摘牌。尚未进入“五好”行列或进入“五好”后又被摘牌的基层检察院,应在达到“五好”基本要求后,再参加先进检察院的评选。


(二)先进检察院的基本标准


26.先进检察院的基本标准是:


——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年龄、文化和专业结构合理,政治坚定,团结坚强,勤政廉政,作风过硬,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强,被党委或者上级检察机关评为优秀班子。检察长综合素质好,威信高。


——队伍素质好。队伍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高,业务素质和科技素质适应执法需要,检察官任免符合法律规定,整体文化、专业结构优化,无违法违纪。


——管理机制好。岗位职责目标明确,业务工作流程管理规范,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完善,办案安全防范措施有效,进人、育人、选人、用人机制健全,监督制约网络严密,规章制度健全落实,考核评价方式科学,检察改革和科技强检走在前列。


——检察业绩好。打击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各项检察职能发挥充分,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贡献突出,执法活动文明规范,办案质量和效率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好。无严重违法办案现象和办案安全事故。


——社会形象好。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关系协调顺畅,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形象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党和人民满意。


(三)先进检察院的评选表彰


27.对先进检察院的考核表彰,严格按照下列层次和程序进行:


地(市)级检察院每年年终按照量化考核标准,对所属基层检察院进行全面考评,从中评选出地(市)级先进检察院进行表彰。


省级检察院每两年从地(市)级先进检察院中评选表彰一批先进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每三年从省级先进检察院中评选表彰一批模范检察院和一等功集体。


受到上级检察院表彰的先进检察院或模范检察院,下次表彰时继续参加评选,重新考核确定。


28.对先进检察院和抓基层工作成效显著的上级检察院给予相应奖励。对获得地级以上先进检察院称号的基层检察院,按层次颁发先进检察院奖牌,同时对其中突出者按权限命名为模范检察院或记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并对该院检察长予以奖励。对于组织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成绩突出的省、地(市)级检察院,授予“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


(四)领导机关对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工作指导


29.上级检察院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认真履行指导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从宏观上制定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规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重点和要求,协调解决在全国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搞好全局性工作指导。


省级检察院制定本地区基层建设发展规划,把工作重点放在组织实施和分类指导上,加强对地(市)级检察院的检查督导,协调解决在本地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搞好对基层检察院的重点指导。


地(市)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的作用,制定本地区基层建设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和指导基层争创活动,帮助协调解决基层检察院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和困难,特别是配好基层领导班子,配强检察长,把上级院抓基层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到位。


30.上级检察院要形成由检察长负总责、其他领导和机关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抓基层领导机制。对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重大事故或者工作整体滞后的基层单位,要落实领导包扶责任制,必要时派工作组或确定有关部门对口帮扶。倡导基层检察院结对创建,共同提高。注意发现、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切实转变领导作风,完善确保基层工作正常秩序的制度保障。


本纲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基层军事检察院的建设,参照本纲要的基本精神执行。

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等


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1898号

2006-09-13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环保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办)、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精神,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铅锌工业的结构调整,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促进结构调整的重要性
铅锌是与工业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原材料。我国的铅锌工业主要由铅锌矿采选、冶炼两部分组成。2005年底,全国规模以上矿山采选企业411家,铅锌冶炼企业466家,2005年底的生产能力约为粗铅220万吨、电铅280万吨,锌340万吨。
近年来氧气底吹熔炼一鼓风炉还原炼铅工艺应用成功,引进了先进的艾萨炉、卡尔多炉;采用沸腾焙烧锌冶炼工艺,硫利用率高,尾气达标。铅锌冶炼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取得明显成效,可回收金、银等13种稀贵有价金属。技术进步推动了我国铅锌冶炼工艺水平的升级,淘汰落后工艺的时机已成熟。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铅锌工业总量和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引发投资热的一些结构性和体制性的深层次矛盾也变得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资源紧缺,严重影响铅锌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多年来冶炼企业主要以外延模式扩张规模,矿山投资受企业实力和资源勘探程度限制,仍是以建设小矿山为主,致使国内铅锌资源紧缺,大中型冶炼企业的原料自给率不足50%,价格持续高涨。精矿供应紧张使矿山乱采滥挖抬头,进口量增多,冶炼企业争抢资源的问题日益突出,资源紧缺制约着我国铅锌工业持续发展,严重影响产业结构调整。
(二)结构性矛盾突出,行业利润向矿山采选业过度转移。目前我国铅锌冶炼产能大于市场需求和矿产能力,这一结构性矛盾不但使冶炼能力开工不足,也使行业利润向矿山采选业大幅度转移。矿山和冶炼企业利益难以共享使原料占冶炼成本的比例不断上升。2005年矿山采选的铅锌金属总量仅为铅锌冶炼产品产量的48%,但利润水平却是冶炼行业的1.43倍。今年1—5月份,矿山采选的铅锌金属总量为铅锌冶炼产品产量的45%,利润水平是冶炼行业的1.5倍,如果没有有价金属的回收,冶炼业的盈利水平将难以维持。
(三)行业集中度下降,企业竞争力不强。2001年我国前10位铅、锌企业产量占全国产量比例分别为52%和64%,2005年降低为41%和49%。铅锌工业十多年的高速增长,只是相互独立的矿山、冶炼企业数量和产量的简单放大,并没有真正提高国际竞争力。
(四)铅冶炼工艺及技术装备水平差,落后的锌冶炼能力尚占一定比例。铅冶炼是有色金属工业中技术装备较落后、生产条件最差、硫回收率最低、污染最严重的金属冶炼业,有些企业仍沿用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烧结锅、烧结盘工艺及设备,甚至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方式炼铅,目前约30%的铅冶炼能力是落后工艺。锌冶炼也有一定量用土法或土制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再由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方式炼锌或氧化锌的落后产能。
(五)环境影响大,一些企业资源浪费严重。落后铅冶炼工艺烧结工序产生的二氧化硫烟气和铅尘不加回收利用,生产环境恶劣,二氧化硫和粉尘排空,严重污染环境。采用沸腾焙烧炉炼锌,也存在含汞、镉、砷等可溶有害重金属离子的热酸浸出锌渣不按规定处理,随意堆放污染地下水的现象。许多小型铅锌冶炼厂废水往往不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重金属离子或苯和酚等有害物质污染水源。此外中小型铅锌冶炼企业数目过多,某些小企业的年产量不足2000吨,根本不回收其他有价金属,严重浪费资源,属于产业政策明令淘汰企业。
(六)铅锌冶炼盲目投资问题严重。国外企业削减转移冶炼产能使2004年后铅锌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同时国内下游行业产能的快速增长刺激了市场需求阶段性急剧增加,使我国长期以来1/3左右的铅锌冶炼产品需要出口消化的局面改变,造成近几年我国铅锌行业尤其是冶炼投资快速增长。由于没有系统的铅锌冶炼企业的准入条件,加之难以有效监督铅、锌冶炼的建设行为,致使违反产业政策的新建项目屡禁不止,且普遍规模较小。新上的小冶炼企业基本采用落后工艺装备,通过牺牲环保降低投资成本,换取企业经济效益。
调查显示,2004年规模以上铅锌冶炼企业累计完成投资比上年增长1.4倍,矿山采选完成投资增长1.4倍。2005年,铅锌冶炼累计完成投资同比增长70%;矿山采选增长61.9%。目前在建铅锌冶炼投资项目169个,计划总投资125亿元,其中增加产能的项目132个,计划总投资112亿元,仅2006年新开工项目就有74个,计划总投资20亿元,其中增加产能的项目60个,计划投资近17亿元,但平均施工规模同比下降8.8%。对已明确建设规模的62个项目统计,合计建设年产能在315万吨以上。其中在建铅冶炼项目30项,产能约150万吨;在建锌冶炼项目32项,产能约165万吨。并有大量的拟建项目(铅约40万吨、锌约120万吨)。如果这些项目全部投产,将新增年产能铅190万吨、锌290万吨。矿山投资虽然建设项目达191个,但仍是以小矿山为主,未来能提供的铅锌精矿量并不大。
一些投资主体在价格上涨刺激和乐观的市场预期下,不顾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集中建设冶炼项目导致的铅锌冶炼投资连续快速增长,使冶炼能力短期内急剧膨胀。如果这些冶炼能力全部建成投产,冶炼能力将严重供过于求,矿产资源不足又制约冶炼能力的发挥,同时小型冶炼厂造成的环境问题会更加突出。必须及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
二、铅锌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转变铅锌工业增长方式为中心,以结构调整为重点,按照结构优化、技术进步、科学规划、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的原则进行宏观引导,做到规范投资、有序发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加强环保,调整产业结构,改善产品结构,促进铅锌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保持铅锌供需基本平衡,按照规划有序发展,限制铅锌冶炼能力盲目增长。2010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后,将精铅年产能控制在400万吨以内,锌年产能控制在500万吨以内。加强国内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原料保障程度;同时要大力发展铅锌再生利用产业,使再生资源消费量达到总消费量的30%。
企业组织结构方面,在控制冶炼能力盲目增长的前提下,扶优汰劣,调整结构,推动优势骨干冶炼企业、矿山企业的联合重组,使骨干冶炼企业的产量达到总产量的70%以上。
技术结构方面,铅冶炼全部采用富氧强化熔炼、艾萨炉熔炼、卡尔多炉熔炼等资源回收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的先进粗铅冶炼工艺;铅冶炼综合能耗600千克标准煤/吨,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7%;粗铅冶炼焦耗350千克/吨,电铅直流电耗降低到110千瓦时/吨,总硫利用率大于95%,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锌冶炼精馏锌综合能耗19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综合能耗1700千克标准煤/吨,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8%;蒸馏锌煤耗1250千克/吨,电锌直流电耗降低到2900千瓦时/吨,总硫利用率大于96%,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二氧化硫、粉尘排放达标。有价金属回收率达到95%。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 加强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布局指导
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制定铅锌工业产业发展政策,统筹考虑资源、环境、能源等因素搞好规划布局。规划新增产能要与淘汰落后、调整结构的目标密切结合。加快制定铅锌冶炼市场准入条件,从布局和外部生产条件、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严把准入关,促进结构优化。
(二)加强产业政策与土地、信贷、环保、安全等政策的协调配合,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
强化土地、信贷审核,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铅锌冶炼行业的信贷投放。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对于盲目投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锌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不予提供土地,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不办理环保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等相关手续。调整外商投资目录,禁止技术水平低、消耗高、污染严重的外资项目进入。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等规定,禁止新建落后生产能力和不具备经济规模的冶炼项目。新建铅冶炼项目,单系统规模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必须采用富氧强化熔炼、艾萨炉熔炼、卡尔多炉熔炼等先进的工艺和双转双吸制酸系统,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以上;新建锌冶炼项目,单系统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必须采用109平方米以上的沸腾焙烧炉等先进冶炼工艺和双转双吸等制酸系统,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的力度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产业政策规定,立即淘汰土烧结盘、简易高炉、烧结锅、烧结盘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以及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工艺,用土制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再又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工艺。在2008年底前淘汰经改造环保仍不能达标或者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对落后生产能力及违反产业政策的新投产锌冶炼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淘汰落后。
发展循环经济,支持铅锌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再生行业走规模化、环保型的发展之路。提高铅再生回收企业的技术和环保水平,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1万吨/年以上,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建设再生铅项目;利用再生锌产业处于起步阶段的有利时机规范其发展行为。
支持优势企业继续实施改革、改组和改造,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冶炼企业与矿山企业联合,优势互补;制止不具备条件的矿山企业建设冶炼项目。加大对优势骨干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产业集中度;规范市场秩序,避免无序竞争。坚持技术改造与淘汰落后相结合,上大与关小相结合,建立政策支持下的退出机制。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规范铅锌企业的改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企业借重组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四)综合利用和节约资源,加大对铅锌矿产资源勘探和海外资源开发的支持力度
所有铅锌冶炼投资项目必须具备有价金属综合利用建设内容,否则一律不予备案。支持铅锌伴生有价金属回收利用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综合回收有价金属水平。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支持优势冶炼企业同地勘企业合作,加强地质找矿,增加后备资源。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规范铅锌矿山项目的建设行为,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铅锌矿等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积极推进铅锌资源整合,合理布局,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铅锌矿山企业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制定海外资源开发战略和规划,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除取得铅锌精矿外,也鼓励在国外建设冶炼厂,改变单纯大量进口精矿的模式。
(五)加强环境保护和协调发展
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一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进行督查一,待《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一铅锌工业》发布后按其执行,防止铅冶炼二氧化硫污染以及锌冶炼热酸浸出锌渣中汞、镉、砷等有害重金属离子随意堆放造成的污染。严禁铅锌冶炼厂废水中重金属离子、苯和酚等有害物质不达标排放。
(六)加强进出口管理
统筹研究并逐步完善铅锌产品进出口税收的有关政策。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加强铅锌精矿进口协调和日常监管;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搞好行业自律,规范进出口秩序。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环保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