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监督不能越位/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58:18  浏览:9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监督不能越位

杨涛


由于兴城红崖子粮库职工在个人经营中负债,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决粮库负连带责任。于是,法院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将100吨玉米和近5000平方米的土地、房屋低价评估抵债。面对即将流失的国有资产,辽宁省兴城市人大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事件重新调查核实,监督法院执法行为,避免了价值近40万元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此举是继安徽省合肥市人大首次行使特定调查监督后,全国第二个人大行使特定问题调查监督权的案例,在辽宁地区尚属首例。(《沈阳今报》2004年04月26日)
无疑,辽宁省兴城市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出于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动机是良好的,监督也是有成效的。成立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法院的裁定进行调查,也是有法可依的。面对着当前频频出现的违法评估和法院违法裁判的现象,人大利用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这形式加强监督,是顺应民意的举措。
但是,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责成兴城市人民法院撤销将玉米和房屋、土地执行给申请人的裁定,对案件按照法律程序重新办理”的决定 ,却是值得商榷的
在我们国家,尽管不实行的三权分立制度,但是毫无疑问,依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唯一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法院的有关组成人员,并监督法院的工作。但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行使审判权。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但是,宪法并没有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人民法院的裁判。
宪法之所以不规定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人民法院的裁判,是蕴涵着深刻的法理依据的。审判是一种专门的法律工作,需要专职的法官运用法律与法理知识进行;同时,审判需要讲究程序正义,需要中立的裁判者在特定的场所听取双方的意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形成内心确信;审判也需要权威和终极,审判权只能由特定机关行使。法院是唯一没有上级的国家机关,上级法院只是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非经法定程序,上级法院也不能变更或撤销下级法院的裁判。
因此,其他在制度设计上并没有严格司法程序的国家机关更无权变更或撤销法院的裁判。
当然,兴城市人大常委会并未直接作出撤销法院裁定的决定,但是该决定中责成兴城市人民法院撤销裁定,明显是一种行政化的决定,是下级必须遵循的上级决定,是不容法院有所违背的决定。这和人大常委会直接行使审判权并无实质的区别。试问,没有经过诉讼的法律程序的这种决定能保证百分之百正确吗?没有经过诉讼的法律程序的决定,又怎能让对方当事人信服呢?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法院工作的本意,是要让审判工作合法的进行,而不是越疱代俎行使审判权。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本来可以根据调查结果要求兴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裁定,做到既行使监督权又不越位。但一纸责成撤销裁定决定,却让有效的监督蒙上了一层“越位”的阴影。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区暂不实行差额选举实行等额选举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区暂不实行差额选举实行等额选举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遵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为了从我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贯彻民主选举的原则,自治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在西藏自治区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和选举产生的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组成人员,暂不实行差额选举,一律实行等额选举。



1987年12月27日

关于摩托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摩托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2〕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带动企业生产的有关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自2009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摩托车下乡政策。自实施以来,摩托车下乡政策效果显著,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便农惠农效果明显。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规定,2013年1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将执行到期。为做好后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1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全国统一如期结束。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协作,采取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农民群众及时准确了解到摩托车下乡政策的截止日期以及补贴政策等相关规定,把国家的惠农政策办好办实,让农民群众满意。
  二、“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信息系统”将于2013年3月1日零时关闭。请根据摩托车下乡相关文件要求,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及时审核兑付在政策实施期内已购买车辆的补贴资金(以产品销售发票为准),既要确保资金安全,又要做到应补尽补。
  三、地方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务必做到认真组织,层层把关,清算结果要按现行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负担比例分别列出,并与关闭后的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信息系统数据吻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要认真填写《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附后,“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按此表分县填报),并于2013年5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四、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继续按照《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有关车辆的登记、产品质量以及市场秩序等后续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附件: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2012年11月15日



附件下载:
  附件: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xls



附件:
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
填表单位:________省(市)财政厅(局) 单位:辆,元
清算类型 总计
按13%比例 补贴数量
销售额
补贴金额
中央财政应负担补贴金额
650元定额补贴 补贴数量
销售额
补贴金额
中央财政应负担补贴金额
补贴金额总计: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
备注:1、本表所有数据均以关闭后的“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信息系统”已兑付数
据为准。
2、“5·12汶川地震”重灾县按本表分县填写,附在总表后面一并上报。
3、本表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