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好心帮人也会犯罪/钱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3:56:40  浏览:9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好心帮人也会犯罪
安徽省巢湖市柘皋中学 钱华

好心帮人也会犯罪?怎么会是犯罪?看了这个题目,你也许会有这些疑问。那就请你先看下面这则案例。

河南巩义市小关镇农妇霍某因全身瘫痪,长年生病在床,花去很多钱看病,眼见家里一贫如洗,霍某感到痛苦绝望,多次萌生自杀念头。2003年6月14日,霍某丈夫的好友李某来探望霍某。霍给了李5元钱,请求他帮自己买农药自杀。李某耐心劝阻后,感到霍某的确痛苦,便答应帮这个忙。6月18日上午,李某从镇里买来一瓶“氧化乐果”农药带到张家。下午,在霍某的要求下,李某帮助霍将农药喝下。尽管霍的女儿发现后,赶紧将其送到医院,但霍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应霍某之邀,出于好心,为帮助霍某免受不尽的痛苦,实施了上述行为。他的行为构成犯罪吗?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因为该行为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具有三个特征:第一个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即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性。好心帮人怎会有社会危害性?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辨证地去看。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和变易性的统一。“相对稳定性”是指某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较为稳定。类似本案中的帮助自杀行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历史条件下,其危害性虽然在量上没有其他恶性杀人行为的危害性大,但是在质上还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变易性”是指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其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发展变化。也就是说,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发展,同样是一种帮助自杀行为,在未来社会可能社会危害性极小,甚至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未来的立法也应随之改变。如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合法化。但那毕竟是未来的事,不是现实。即使到那时,实施“安乐死”也要履行严格的程序来限制其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第二个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法对犯罪行为的禁止是通过对某种行为规定刑罚后果来禁止该行为的。因此,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与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是统一的。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
首先,李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在我国,不问公民的年龄、性别、种族、职业、地位、生理及心理状态如何,其生命均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霍某虽然生理和心理都出现严重问题,但是其生命权仍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其次,在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注意这种剥夺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在我国,作为普通公民,法律只赋予我们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当防卫中具有剥夺不法侵害者生命的权利。再次,行为主体李某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最后,在主观方面,李某具有故意。李某行为的目的动机是帮助霍某摆脱痛苦,怎么会是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李某明知自己帮助霍某将农药喝下的行为会导致霍的死亡,并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这是一种直接故意。他的作案动机内容不影响犯罪故意的定性。

第三个特征是应受刑罚处罚性,即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某种行为只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法律后果,则不可能成立犯罪;或者刑法只禁止某种行为而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也不能成立犯罪。只有当该行为受到刑罚处罚时,才能成立犯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的行为就属于后一种。
 
2003年9月,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李某依法提起公诉。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恶意不大,而且买毒药的钱为被害人所给,所以从轻处罚。11月17日,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提高法律意识,把自己的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即使好心帮人也不例外。(完)

姓名:钱华
邮编:238062
地址:安徽省巢湖市柘皋中学
email:qian60@ah163.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政〔201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三门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9号印发)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南水北调中线三门峡段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按照省政府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水质监测和生态补偿金的计算,及时将计算结果上报市财政部门。
市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方案,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水量监测,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提供考核断面水量信息。
市财政部门负责各县(市、区)水环境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的要求。
第四条 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部分断面增加汞。根据水质变化及实际需要,考核因子可适当增加。
第五条 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确定生态补偿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每吨2500元,氨氮每吨1万元,汞每公斤10万元。
第六条 生态补偿金由各考核监测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与生态补偿标准确定,超标污染物通量由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与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差值乘以月考核断面水量确定。根据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程度和考核断面流量,考核断面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月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计算。
第七条 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为市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提供的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数据,按月计算。
第八条 对水质监测数据或水量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应报请市环保部门、水利部门组织有专家参加的裁定工作小组裁定,并将裁定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九条 省政府奖励的水环境生态补偿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生态补偿金主要用于上下游生态补偿,上缴省扣收的生态补偿金,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以及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为优秀的县(市、区)的奖励。
第十一条 生态补偿金的使用由市环保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使用。市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水环境生态补偿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到公开、公正、准确、合理。
第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根据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和生态补偿金计算方法,计算各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市财政部门对各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进行审核后予以扣缴。扣缴生态补偿金采取市财政年终结算时扣收各县(市、区)财力的办法。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市环保部门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各县(市、区)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和生态补偿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质量责任目标与地方财政挂钩办法(试行)的通知》(三政〔2006〕48号)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主 任
  钱其琛
副主任
  安子介   霍英东   鲁 平   周 南   姜恩柱
  郑 义   李福善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万绍芬(女) 方黄吉雯(女)      王风超   王启人
  王叔文   甘子玉   田期玉   刘兆佳   刘皇发
  安子介   朱幼麟   邬维庸   李伟庭   李泽添
  李国华(女) 李国宝   李福善   李嘉诚   肖蔚云
  吴建璠   吴康民   邵天任   邵友保   陈 元
  陈日新   陈 伟   陈滋英   郑 义   范徐丽泰(女)
  罗叔清   罗康瑞   罗德丞   周小川   周成奎
  周 南   经叔平   姜恩柱   赵稷华   查济民
  钟士元   俞晓松   高尚全   秦文俊   倪少杰
  徐四民   徐展堂   徐惠滋   钱其琛   梁振英
  黄保欣   曾宪梓   曾钰成   鲁 平   廖瑶珠(女)
  谭惠珠(女) 谭耀宗   霍英东
秘书长
  鲁 平(兼)
副秘书长
  秦文俊   陈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