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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司法终极是解决上访难题的有效途径/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04:02  浏览:8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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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司法终极是解决上访难题的有效途径

杨涛


从今年7月1日到8月20日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到北京市委门前上访的就达1.9万人次,群体上访达347批;到中纪委门前上访的人员达1万多人次,群体上访453批,平均每天达100多人,最多一天达到152人,创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新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从今年1月1日到11月26日为止,共收到上访信件52852封,比去年同期增长了近五分之一;其中新信33369封,重信19483。在同一时间段,来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上访总件数为17063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近三分之一。上访问题成了我们这是社会一个特有的难题。
在中国社会的语境下解读上访现象,我们不难看出,上访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西周就出现“击登闻鼓”的申诉方式,有冤屈者可直接到皇宫门前击鼓,面陈天子,汉代更是出现“邀车驾”即在皇帝出宫或出游时拦车鸣冤的申诉方式,这些申诉方式都延续至未代封建清王朝,并深深在国民的性格中扎根。解放以来,由于人治盛行、中央权力的集中、公权力配置的失范以及宪法有关公民申诉权的泛化,上访绵延不绝,特别是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全面实行的今天,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各种利益的分化,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积累和扩散,局部地区社会矛盾的激化,上访的浪潮此起彼涌,一浪高过一浪。
而在对待上访问题上,各级党政一方面是从为民服务的思想出发,党委、政府、人大、法院、检察院一齐上,对上访所涉问题高度重视,千方百计为群众分忧解难;另一方面,又对缠访、滥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乃至于社会秩序不胜其烦,于是便有不少地方对上访者围追堵截。而上访群众从领导的重视看到了希望,从围堵感到申诉权的侵犯,更加坚定上访决心,上访问题陷入了循环的怪圈。
从根本上讲,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紧紧抓住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个要点,推进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建设,是解决上访问题的出路。但如果我们用宽广的视野从制度建设上去分析,我们会发现,社会的矛盾纠纷在任何社会都客观存在,这就不能不让我们不去思考纾缓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在西方国家,司法是纾缓社会矛盾纠纷通道,是避免社会因矛盾纠纷而崩溃的人为屏障,司法从来都是以定分止争为天职。然而我们遗憾地看到,我们的司法机关在这场上访的浪潮中扮演的是边缘化的角色,一方面许多矛盾纠纷的解决根本无法进入司法途径,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判屡屡在外部权力迫使下和自身主动地推翻。矛盾纠纷的解决无法进入司法途径使得纠纷不能在正当程序中得以充分而理性的张扬与解决,而裁决的无限推翻又使纠纷永无宁日,简而言之,司法终极性的缺位是上访不断产生的非常重要的因素。
司法终极性一个含义体现法院或其他具有司法性质的机构是应是大多数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决者。社会的大多数矛盾纠纷最终要在法定的程序内,由中立的第三方在双方平等的参与下加以公正地解决。司法解决优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在于有法定程序的保障,裁决者的中立、纠纷双方地位的平等,并提供了充分的说理场所,冲突保证了在体制内渲泄,并且形式上保证了承担败诉的后果是说理不充分者,正当程序有利于消弥愤怒与不满。而要做到上述要求,司法独立是关键,其一法院与法官要独立,法官无上司;其二是司法机关对所有司法性质的问题享有管辖权,并应有权威裁决提交其的问题是否属其管辖范围。
司法终极性另一个含义是裁决应有既判力,已作出的裁判不允许随意改变。当前终审司法裁判的重审有五个“无限”,即提起主体无限、时间无限、次数无限、审级无限、理由无限,如此无限在当今世界绝无仅有,也是当事人上访、缠诉的重要根源,司法裁判的权威受到严重挑战。在保证纠正明显错误裁判的前提下,实行有限再审,提高诉讼效率,维护裁判权威,应是审判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与此同时,党政领导不应再充当救世主的形象,不能也不要越权作出批示。其他国家机关权力配置应规范,包打天下的局面应改变。经过司法程序裁决的社会矛盾纠纷的申诉,改造为当事人的一种再审诉权,由司法机关在法定程序依有限再审原则加以解决。
当社会的大多数矛盾纠纷最终解决纳入了司法程序并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当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得到应有的尊重,当司法终极性这么一个西方话语深入国民的骨髓成为他们法律理念的一部份,在我们可以想像的将来,不难看到上访现象将会大大减少。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构建司法终极是解决上访难题的有效途径!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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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农民补贴网管理切实做好补贴数据汇审和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农民补贴网管理切实做好补贴数据汇审和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建[2008]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关于建立中国农民补贴网分户补贴数据资料月报制度动态反映分户补贴兑付进度的通知》(财办建[2008]107号)规定,分户补贴数据资料月报制度顺利启动实施。从实际执行情况看,黑龙江、辽宁、河南、陕西、甘肃、宁夏、西藏等省(区)工作扎实,补贴数据上报及时,补贴落实较好。但也有部分省份,分户数据差错较多,上报滞后,严重影响了全国补贴数据的汇总、分析。根据谢旭人部长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户补贴管理,动态及时反映农户补贴发放情况,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补贴数据汇审报送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户补贴管理工作的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做好补贴数据的汇审上报工作。

  1、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指定处室、指定专人负责农户补贴管理及补贴数据审核上报等工作,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2、要认真落实好补贴管理的财政厅(局)长责任制。补贴管理涉及多个处室的,主管领导要加强协调,统一部署,防止相互推诿。

  3、要加强对基层财政部门补贴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做到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时间,确保补贴工作扎实到位。

  二、认真落实补贴数据定期上报制度,确保及时、动态反映补贴落实情况

  建立中国农民补贴网分户补贴数据资料月报制度,是动态及时反映农户分户补贴兑付进度、监管补贴落实情况的制度保障,也是加强补贴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落实好月报制度。

  1、用统一的软件发放、管理补贴。基层财政部门用中国农民补贴网统一的补贴管理软件直接发放、管理补贴,是规范补贴管理、实现分户补贴数据及时上报的基础和前提。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认真用好补贴管理软件。已使用中国农民补贴网管理软件发放、管理补贴的,要尽快将已发放补贴的农户数据资料,全部通过补贴管理软件汇审上报。个别暂没有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管理软件发放、管理补贴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负责把本省(区、市)的农户数据转换为全国统一的标准数据格式上报。确保补贴落实到户情况在中国农民补贴网中同步反映。

  2、按时上报分户补贴数据资料。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关于建立中国农民补贴网分户补贴数据资料月报制度动态反映分户补贴兑付进度的通知》(财办建[2008]107号)规定,务必于10月10日前,将全部农户9月底的分户补贴数据资料及今年补贴落实情况的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以后要严格按照补贴月报制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报送农户分户补贴数据资料。

  3、做好分户补贴数据资料的汇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中国农民补贴网分户补贴数据认真审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省级财政部门要对本省(区、市)报送的补贴分户数据负总责,认真做好汇审工作,做到分户汇总数据与五日报进度报表核对一致,不得漏报、瞒报,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完整。

  三、建立考评制度,定期奖优罚劣

  从此次数据上报开始,对数据报送和补贴落实到户的情况进行定期考评,做到考评制度化、常态化。

  1、建立完善的考评体系。对各省(区、市)补贴数据上报的时间、数据质量、补贴落实到户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补贴落实到户情况,以中国农民补贴网中反映的数据为准。

  2、建立补贴落实及数据报送情况的公开通报制度。对补贴资金落实进度、报送数据质量等,财政部将向全国财政系统公开通报。

  3、建立补贴工作与粮食财政资金挂钩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粮食财政资金分配的主要参考因素。对补贴落实工作不到位,数据报送不符合要求的省份,经批评又没有及时整改的,直接扣减粮食直补工作经费、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对工作做得好的省份,增加奖励系数,给予适当奖励。

                                     

                                   财政部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对工作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成绩优异的;
(二)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成果明显的;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对指导全局工作和在现代化建设方面有显著成效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在节约、保护国家、集体资财或防止各种事故方面成绩显著,贡献重大的;
(五)同严重违法、失职、破坏团结的行为斗争坚决,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尊严等方面功绩显著的。
二、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评为模范工作者、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上述奖励,每年定期评定一次。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进行奖励。
三、奖励批准权限:
记功、记大功、模范工作者称号,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
升级,由任命机关给予;
升职,由任命机关给予;
通令嘉奖,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搞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在奖励时,要坚持考核评比,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审定,做到赏不虚设。
四、奖励经费来源。按行政编制每人每年从行政费中提取二元作奖励经费。升级奖励指标,由省人事局统一掌握。
五、凡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抗或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
(三)由于失职使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意见,打击报复的;
(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沽名钓誉的;
(五)拨弄是非,拉山头,搞宗派,破坏团结的;
(六)丧失立场或民族气节,包庇坏人或损害国家尊严的;
(七)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侵吞国家财产的;
(八)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
(九)滥用职权,行贿受贿,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
(十)泄露国家机密的;
(十一)腐化堕落,在群众中影响极坏,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行为。
六、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七、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人民政府行政职务的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对于严重违法乱纪,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罢免前,上级机关也可以先
行停止其职务。
(二)上级机关批准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执行,并报任命机关备案;受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
(三)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副厅长、副局长(包括相当职务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和执行。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任命的处长、副处长(包括相当职务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各级机关决定和执行,并报任命机关备案;受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由各级机关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和执行。
(五)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由各该机关决定和执行;受开除处分,由各该机关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省人民政府授权行政公署任命的工作人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由行政公署决定和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受开除处分,由各该机关提出意见,行政公署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行政公署自行任命的干部,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各该机关决定和执行;受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由各该机关提出意见,报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
(七)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纪律处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和执行。
八、其他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一定要按规定办理,不得超越规定权限。
(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奖励或纪律处分,都要有确切的事实为依据,坚持群众路线。结果要当众宣布,并通知本人。
(三)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处分案件,必须有处分决定,综合材料或调查报告,证言(据)复制件,受处分人的检查和对处分的意见等材料。
上报备案的案件,必须有处分决定和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四)行政纪律处分名称要统一按照本暂行办法的统一提法,不得另立名目。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具体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承办。
(六)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
(七)本办法如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1年10月24日